鐵路法 第67-1條 法規:鐵路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七章 罰則 第67-1條 民營或國營鐵路機構違反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或第四十四條之一準用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派任未經檢定合格且領有執照之人擔任鐵路列車駕駛人員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