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鐵路從業人員執行鐵路業務,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鐵路從業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察機關知有前二項情形者,應派員赴現場排除或制止之。
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有第一項情形之虞者,鐵路機構得拒絕運送。
鐵路法 第68-4條
第68-4條
第6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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