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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 2 頁-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48條 …後,應按其許可之系統建設;其系統與其他系統間之銜接電路,應向固定通信業務或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租用。但銜接電路在同一棟建築物時,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得標者或經營者之行動寬頻系統內之銜接機線設備之電路,經主管機關…
-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2條 …接收語音、數據、影像、視訊、多媒體或其他性質訊息之通信。四、固定通信業務:指經營者利用固定通信網路提供固定通信服務之業務。五、經營者:指經主管機關特許並發給執照經營固定通信業務者。六、管線基礎設施:指為建設市內、長途及國…
-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3條 固定通信業務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條 固定通信業務之種類如下:一、綜合網路業務:指經營者經營市內網路業務、長途網路業務及國際網路業務。二、市內網路業務:指經營者提供使用者利用其固定通信網路,作同一市內通信營業區域內固定通信服務之業務及其營業區域內之電路出租業…
-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5條 經營固定通信業務者應經主管機關特許並發給執照,始得營業。受理申請經營固定通信業務特許案件之起迄日期,由主管機關公告之。主管機關為開放固定通信業務,得設審查委員會,負責申請特許案件之審查。固定通信業務審查作業要點,由主管機…
-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6條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分別訂定公告各類固定通信業務申請須知。
-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7條 申請經營固定通信業務者,應檢具申請書、事業計畫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籌設。前項事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營業項目。二、營業區域。三、通訊型態。四、電信設備概況。五、財務結構。六、技術能力及發展計畫。七…
-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8條 經營固定通信業務者,其應實收之最低資本額,依其申請時程,規定如下: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前申請者:(一)綜合網路業務:新臺幣二百十億元。(二)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新臺幣四億二千萬元。二、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
-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10條 申請經營固定通信業務者,以已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者為限,其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應符合電信法第十二條第三項後段有關外國人持有股份總數之限制。
-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11條 同一申請人不得申請經營二件以上之同一種類固定通信業務。不同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同一申請人:一、申請人持有他申請人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他申請人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半數以上。二、申請人與他申請人之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
-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13條 申請經營固定通信業務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一、未依規定繳交審查費者。二、違反第八條規定者。三、違反第九條規定者。四、違反第十條規定者。五、違反第十二條第一…
-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17條 各類固定通信業務申請案應繳交之履行保證金金額,依其申請時程,規定如下: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止申請者:(一)綜合網路業務:新臺幣二十一億元。(二)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新臺幣四千二百萬元。二、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
-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18條 申請人取得經營固定通信業務之籌設同意書後,應於六個月內完成公司變更登記。其無法於期間內依法完成登記者,得於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最長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逾期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籌設同意,並不予退還…
-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19條 各類固定通信業務之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間如下:一、綜合網路業務:七年。二、市內網路業務:四年。三、長途網路業務:四年。四、國際網路業務:四年。五、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二年。六、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四年。中華民國…
-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20條 …監察系統或設備之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網路建設許可證。各類固定通信業務之網路建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如下:一、綜合網路業務:六年。二、市內網路業務:三年。三、長途網路業務:三年。四、國際網路業務:三年。五、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
-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24條 固定通信業務之特許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經營者名稱、代表人及公司所在地。二、業務種類。三、資本總額及實收資本總額。四、營業區域。五、有效期間。六、發照日期。
-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26條 固定通信業務之特許執照有效期間如下:一、綜合網路業務為二十五年。二、市內網路業務為二十五年。三、長途網路業務為二十年。四、國際網路業務為二十年。五、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為十五年。六、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為十五年…
-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37條 …於合理期間自行建置或無其他可行技術替代者,得向瓶頸所在設施之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請求共用管線基礎設施。前項共用管線基礎設施之請求,被請求之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之。經營者相互間應以平等互惠之方式,協商共用管線基礎設施…
-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2條 固定通信業務資費之訂定,由經營者依電信法第二十六條授權訂定之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5條 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主導者,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對他電信事業或用戶所提供電信服務之價格或方式,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二、無正當理由,拒絕他電信事業或用戶承租電路之請求。三、無正當理由,對他電信事業或用戶給予差別待遇。四、…
-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51條 …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民眾請求在其核准經營之營業區域內提供固定通信業務之服務。
-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71條 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主導者對於他人承租電路之申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主管機關得指定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主導者提供一定規格及數量之出租電路,其規格及數量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76條 本規則發布施行前已依法經營固定通信業務者,其特許執照之補發規定,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77條 申請經營固定通信業務者,應按申請特許、審查、認證、審驗及證照等作業,依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向主管機關繳交特許費、審查費、認證費、審驗費及證照費。經營者應按經營業務使用之頻率,依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向主管機關繳交無線電頻率…
-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11條 …行動數據通信業務、中繼式無線電話業務、衛星行動通信業務、衛星固定通信業務及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中繼出租業務等業務。主管機關得要求經營者再將前項各種電信業務財務資料,按營業項目加以分離。經營者所提供各項分離會計資料,須與其個體…
-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9條 第二類電信事業所用之銜接傳輸電路,應向固定通信業務或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租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其系統內不同機房間或其系統與其他系統間之銜接傳輸電路在同一建築物內,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者。二、其系統與用戶…
- 行政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41條 …後,應按其許可之系統建設;其系統與其他系統間之銜接電路,應向固定通信業務或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租用。但銜接電路在同一棟建築物時,經本會核准者,不在此限。得標者之無線寬頻接取系統網路內之銜接機線設備之電路,經本會核准後得…
-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14條 …續費之計算,應符合成本導向及公平合理原則,且不得為差別待遇。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主導者之接續費,應按使用之中繼、傳輸及交換設備依下列原則計算,並每四年定期檢討之:一、接續費應按使用之各項細分化網路元件成本訂定。二、前款成本應…
-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16條 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主導者應向本會公開其接續費之計算方式。要求互連之一方對接續費計算結果有疑義時,得向本會申請查核,本會應將查核結果函覆申請人。本會得命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主導者提供相關資料,供其查核。
-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17條 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主導者應將其網路元件細分化。前項細分化網路元件應包含下列項目:一、市內用戶迴路。二、市內交換傳輸設備。三、市內中繼線。四、長途交換傳輸設備。五、長途中繼線。六、國際交換傳輸設備。七、網路介面設備。八、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