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5條 法規: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經營固定通信業務者應經主管機關特許並發給執照,始得營業。受理申請經營固定通信業務特許案件之起迄日期,由主管機關公告之。主管機關為開放固定通信業務,得設審查委員會,負責申請特許案件之審查。固定通信業務審查作業要點,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