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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5條 …區之家用及公共給水。二、經主管機關同意,進行地下水人工補注及回用。三、因應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政策需要,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對於地下水水權重新調配引水。四、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或臺灣省政府核定之養殖漁業生產區,規劃作為公…
  2.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7條 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鑿井引水者,其回用水量於同一含水層內不得超過補注水量。水權人應記錄其補注及回用水量,並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其補注及回用水量紀錄表送主管機關備查。
  3. 行政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 第2條 …回收:指自機具、設備或包裝容器中收集與貯存氟氯烴之行為。九、回用:指將回收之氟氯烴經過濾、乾燥等基礎純化程序後再使用之行為。
  4. 行政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 第20條 使用氟氯烴於冷媒用途之填充、拆解、換裝作業應使用回收設備或回用設備。但現地回收作業空間無法放置回收設備者,不在此限。前項回收設備與回用設備應符合下列規範:一、回收設備應具有抽取冷媒後,設備或系統壓力降至一○二mmHg(毫…
  5. 行政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 第21條 使用回收設備或回用設備,應採行下列措施:一、冷媒填充前,應進行設備或系統洩漏檢測,發現有洩漏情形者,應先予修復。二、回收容器應標明其裝置之冷媒種類。三、回收或回用設備應定期維護與保養。前項作業應作成紀錄,並保存五年備查。
  6. 行政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 第23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或委託專責機構進行氟氯烴之回收、再精製、回用、暫存及銷毀。
  7. 行政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2條 …質:指蒙特婁議定書列管之破壞臭氧層化學物質(包括原生、回收、回用及再精製型態之化合物或濃度達百分之零點一以上之混合物)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但氟氯烴(Hydrochlorofluoro-carbons,HCFCs)及溴…
  8. 行政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9條 …分及數量證明文件。四、符合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之回收設備、回用設備之證明文件。五、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販賣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五年。廠商得於許可期限屆滿前三至六個月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9. 行政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16條 進行列管化學物質冷媒之填充、拆解、換裝作業應使用回收設備或回用設備。但現地回收作業空間無法放置回收設備者,不在此限。
  10. 行政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17條 回收、回用設備用於冷凍、冷藏及空調設備者,應符合下列規範:一、回收設備應具有抽取冷媒後,設備或系統壓力降至一○二mmHg(毫米汞柱)以下之功能。二、回用設備應兼具回收設備功能,並可處理冷媒中所含水分、潤滑油及空氣等不純物…
  11. 行政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18條 回收、回用設備用於消防設備者,應符合下列規範:一、回收設備應具有抽取消防藥劑後,設備或系統壓力可降至一○二mmHg(毫米汞柱)以下之功能。二、回用設備應兼具回收設備功能且回收率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使用回收或回用設備,應採…
  12. 行政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19條 …指定或委託專責機構進行列管化學物質或列管產品之回收、再精製、回用、暫存、銷毀。
  13. 行政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21條 …指定或委託專責機構進行列管化學物質或列管產品之回收、再精製、回用、暫存、銷毀。
  14.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22條 …,始提供號碼可攜服務。六、移出經營者不得於移轉作業期間從事贏回用戶之活動。七、移出經營者於收到第四款之資料及文件後,應於第二工作日結束前,向移入經營者確認移轉改接之日期及時間,並於確認後立即向集中式資料庫管理者及通訊監察…
  15. 行政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5條 …後,提供號碼可攜服務。八、移出經營者不得於移轉作業期間從事贏回用戶之活動。為縮短攜碼移轉作業時程,移入經營者得以電子遞送方式傳送前項第四款所需訊息。但移入經營者所採電子遞送方式應先經第七條所定委員會討論確認後方得實施。前…
  16.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第7條 …。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水淡化處理設施及地下水補注回用設施。
  17. 行政用水計畫審查收費標準 第3條 …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繳納審查費;屆期未繳納者,不予審查,並退回用水計畫。受理機關於申請人依規定繳費後,經審查其計畫用水量已達另一用水量之收費標準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繳差額;屆期未繳納者,不予審查,並退回用水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