氟氯烴管理辦法 第21條 法規:氟氯烴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21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除依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處罰外,中央主管機關得扣減其核配量。必要時,並得取消其核配資格,且於一年內停止其核配資格之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