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贖」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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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當舖業法 第3條 …、轉當:指當舖業以收當之質當物持向其他當舖業質當之行為。七、取贖:指清償債務,取回質當物之行為。八、質當物:指持當人提供當舖業擔保借款之動產。九、流當物:指滿當期日屆滿五日後,仍未取贖或順延質當之質當物。十、當票:指當舖…
  2. 行政當舖業法 第10條 …當地主管機關審核;復業前,亦同。當舖業於前項停業前,如尚有未取贖之質當物,應於停業前五日告知持當人,且停業期間,不得計收利息,並應按停業時間,順延滿當期日。
  3. 行政當舖業法 第18條 當票持有人在滿當期日前,得於當舖業營業時間隨時持當票取贖質當物;取贖時,應將當票繳回當舖業,並於當票副聯簽註已取贖質當物。持當人於當票遺失、破損,應向原當舖業辦理掛失手續。未辦理掛失者,如由第三人持票取贖者,當舖業不負損…
  4. 行政當舖業法 第19條 質當物於一個月內取贖者,概以一個月計算利息及費用;逾月後之最初五日不計算,超過五日者以半個月計算,超過十五日者以一個月計算。但不得預扣利息及費用。
  5. 行政當舖業法 第21條 …得少於三個月,少於三個月者,概以三個月計之;滿期後五日內仍得取贖或付清利息順延質當;屆期不取贖或順延質當者,質當物所有權移轉於當舖業。
  6. 行政當舖業法 第22條 …以影印本二份送主管機關備查;收當物品於逾滿當期日五日後,仍未取贖或順延質當者,應即填具流當物清冊,備主管機關查核,其流當物得拍賣或陳列出售。
  7. 行政民法 第899-2條 …權人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僅得就質物行使其權利。出質人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取贖其質物時,質權人取得質物之所有權,其所擔保之債權同時消滅。前項質權,不適用第八百八十九條至第八百九十五條、第八百九十九條、第八百九十九條…
  8. 行政中華民國刑法 第347條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