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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 第20條 一般替代役役男無故離去職役已逾三日者,其訓練或服勤單位應發出離役通報,並請警察機關協尋,累計逾七日者,函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需用機關。
  2. 行政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第16條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無故離去職役達三日者,用人單位應即發出離役通知,並請警察機關協尋。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發生重大事故或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用人單位應妥為處理,並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
  3.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4條 …立法委員總額,以每會期實際報到人數為計算標準。但會期中辭職、去職或亡故者,應減除之。
  4. 司法憲法訴訟法 第69條 …或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而受影響。但被彈劾人於判決宣示前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
  5. 司法公證法 第65條 民間之公證人得請求辭去職務,司法院於其依本法規定移交完畢後,解除其職務。
  6.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時離職,指機關長官退休(職)、卸任、調職、辭職、免職、撤職、去職、解職或死亡時,其所進用之機要人員,應由原(新)任之機關長官或其代理人,於同時將該機要人員免職。機關長官停職或休職時,由其代理人視業務需要辦理。各機關未具任…
  7. 行政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87條 …宣告成立後六十日內單獨舉行罷免投票。被罷免人於投票日前死亡、去職或辭職者,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停止該項罷免。
  8. 行政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第19條 …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辭職、去職、死亡或被罷免,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應於出缺之日起三日內分別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直轄市政府備查,並函知…
  9. 行政地方制度法 第2條 …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六、去職:指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撤職之懲戒處分、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被罷免或依本法規定被解除職權或職務者。
  10. 行政地方制度法 第55條 …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依第一項選出之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11. 行政地方制度法 第56條 …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縣(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依第一項選出之縣(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
  12. 行政地方制度法 第57條 …簡任第十職等任用,以機要人員任用之副市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山地鄉鄉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依第八十二條規定派員代理者,亦同。鄉(鎮、市)人口在二萬人以上,置主任秘書一人,由鄉(鎮、市)長依公務人員任…
  13. 行政地方制度法 第81條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辭職、去職或死亡,其缺額達總名額十分之三以上或同一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以上時,均應補選。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二年,且缺額未達總名額二分之一時,不再補選。前項補選之直轄市議員、縣(市…
  14. 行政地方制度法 第82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者,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由縣政府派員代理;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直轄市長停職者…
  15. 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840809制定) 第73條 …內有其他各類選舉時,應同時舉行投票。被罷免人於投票日前死亡、去職或辭職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停止該項罷免。
  16. 行政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 第8條 …證件(明)交由各村(里)幹事,由其調查役男家屬人口、年齡、過去職業、身體健康情形與現在有無工作、家庭收入及生活環境等。二、鄉(鎮、市、區)公所依前款所為調查,須由有關單位審核並於申請表內蓋章(或摘列覆文內容)。並得向當事…
  17. 行政國防醫學院組織規程 第8條 …文職人員聘任,採任期制,就具備教授資格者任之,其任期、遴選及去職規定,由國防部定之。第一項副校長、教育長得由教師兼任之。
  18. 行政國防醫學院組織規程 第9條 …教授,得由副教授兼代,並以一任為限。前二項人員之任期、遴選及去職規定,由國防部定之。
  19. 行政大學法 第9條 …校長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其續聘之程序、次數及任期未屆滿前之去職方式,由大學組織規程定之;私立大學校長之任期及續聘,由大學組織規程定之。教育部及各該所屬地方政府應於校長聘期屆滿一年前進行評鑑,作為大學決定是否續聘之參考。…
  20. 行政專科學校法 第14條 …校長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其續聘之程序、次數及任期未屆滿前之去職方式,由專科學校組織規程定之;私立專科學校校長之任期及續聘,由專科學校組織規程定之。
  21. 行政鹽務人事規則 第71條 復職人員應以去職時原等級派用,仍支原薪,如無相當職缺而以較低缺額復用者,得支低等最高級薪。復職人員如以前在職時曾經升等考試錄取者,得按錄取之等級予以復用。
  22. 行政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第29條 …員額內進用機要人員並隨時予以免職。機要人員於會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同時離職。機要人員不得任總幹事、主任工程師及專門委員職務或財務、主計、人事及輔導等組室主管職務。機要人員轉任非機要職時,其機要之資歷均不予採計,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