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氧核醣核酸樣本」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2 部 條文 13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相關法規

條文搜尋結果

  1. 行政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 第3條 …如下:一、去氧核醣核酸:指人體中記載遺傳訊息之化學物質。二、去氧核醣核酸樣本:指採自人體含有去氧核醣核酸之生物樣本。三、去氧核醣核酸紀錄:指將去氧核醣核酸樣本,以科學方法分析,所取得足以識別基因特徵之資料。四、去氧核醣核…
  2. 行政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 第4條 …機關應指定或設立專責單位,辦理下列事項︰一、鑑定、分析及儲存去氧核醣核酸樣本。二、蒐集、建立及維護去氧核醣核酸紀錄、型別出現頻率、資料庫及人口統計資料庫。三、應檢察官、法院、軍事檢察官、軍事法庭或司法警察機關之請求,提供…
  3. 行政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 第8條 司法警察機關、檢察官或法院執行採樣完畢後,應將去氧核醣核酸樣本送交主管機關之專責單位,並應發予被採樣人已接受採樣之證明書。依本條例應受採樣人得出具前項證明書拒絕採樣。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一、原採樣本無法取得足以識別基因特…
  4. 行政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 第11條 …管機關對依本條例取得之被告及經司法警察機關移送之犯罪嫌疑人之去氧核醣核酸樣本,應妥為儲存並建立紀錄及資料庫。前項樣本、紀錄及資料庫,主管機關非依本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洩漏或交付他人;保管或持有機關亦同。
  5. 行政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 第12條 依本條例採樣、儲存之去氧核醣核酸樣本、紀錄,前者至少應保存十年,後者至少應保存至被採樣人死亡後十年。依第五條接受採樣之人,受不起訴處分或經法院無罪判決確定者,主管機關應刪除其去氧核醣核酸樣本及紀錄;被採樣人亦得申請刪除。…
  6. 行政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事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應即時執行採樣,並於採樣後十五日內,將去氧核醣核酸樣本連同傳票、拘票或通知書影本送交刑事局。司法警察機關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採集之少年被告去氧核醣核酸樣本,應連同法院裁定書影本一併送交刑事局。
  7. 行政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所採得之去氧核醣核酸樣本,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採樣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或旅行證件號碼。二、樣本之型態、數量、採樣時間及採樣地點。三、採樣人之姓名、職稱及服務機關。
  8. 行政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司法警察機關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送交去氧核醣核酸樣本連同傳票、拘票或通知書影本後,於所涉案件移送時,應將移送書影本送交刑事局。
  9. 行政性侵害加害人檔案資料管理及使用辦法 第10條 …方法行之,並應注意加害人之身體及名譽。前項採樣之程序及方法依去氧核醣核酸樣本採集準則規定之方式辦理。
  10. 行政性侵害加害人檔案資料管理及使用辦法 第11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依本辦法取得之加害人去氧核醣核酸樣本,應妥為儲存並建立紀錄及資料庫。前項樣本、紀錄及資料庫,非依本辦法或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洩漏或交付他人。
  11. 行政性侵害加害人檔案資料管理及使用辦法 第12條 依本辦法採樣、儲存之去氧核醣核酸樣本、紀錄,前者至少應保存十年,後者至少應保存至加害人死亡後十年。
  12. 行政性侵害加害人檔案資料管理及使用辦法 第13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應將加害人之去氧核醣核酸樣本儲存於安全之管制場所,並使用適當之方法或設施,以利儲存及管理。
  13. 行政性侵害加害人檔案資料管理及使用辦法 第18條 …決無罪確定者,受委任機關應於知悉後二個月內刪除其相片、指紋或去氧核醣核酸樣本及紀錄;當事人亦得申請刪除。但有其他法律規定應建檔情形者,得不予刪除。前項受理當事人申請刪除資料之受委任機關應自受理申請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