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機械或設備」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1 部 條文 25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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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辦事細則 第7條 …勞工安全衛生宣導及輔導事項。(五)關於所在區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發證事項。(六)關於所在區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督導及改進事項。(七)關於所在區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有害物質作業環境之督導及…
  2. 行政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5條 本規則所稱製造人(含修改人)係指製造(含修改)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承製廠負責人。所稱所有人係指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所有權人。
  3. 行政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6條 國內製造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應依本規則、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團體標準等之全部或部分內容規定辦理。外國進口或於國內依合約約定採用前項國外標準設計、製造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得採用…
  4. 行政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7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由勞動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以下合稱檢查機構)實施。前項檢查所必要之檢查合格證,由檢查機構核發。
  5. 行政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8條 檢查機構於實施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各項檢查,認有必要時,得要求雇主、製造人或所有人實施分解、除去被檢查物體上被覆物等必要措施。
  6. 行政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163條 雇主對於不堪使用或因故擬不再使用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應填具廢用申請書向檢查機構繳銷檢查合格證。前項危險性機械或設備經辦妥廢用申請者,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恢復使用。第一項廢用申請書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7. 行政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164條 雇主停用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時,停用期間超過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者,應向檢查機構報備。
  8. 行政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165條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轉讓時,應由受讓人向當地檢查機構申請換發檢查合格證。
  9. 行政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166條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合格證遺失或損毀時,應填具檢查合格證補發申請書(附表四十七),向原發證檢查機構申請補發或換發。
  10. 行政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167條 定期檢查合格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其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自檢查合格日起算。但該項檢查於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辦理完竣者,自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日之次日起算。
  11.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16條 …檢查機構之資格條件與所負責任,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所稱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種類、應具之容量與其製程、竣工、使用、變更或其他檢查之程序、項目、標準及檢查合格許可有效使用期限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2.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24條 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具有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及其他特定機械之操作人員,雇主應僱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教育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充任之。前項其他特定機械之種類及應具之容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第一項操作人員作業時,應依第…
  13. 行政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費收費標準 第2條 依本法申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檢查機構或代行檢查機構應依本標準收取檢查費。
  14. 行政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費收費標準 第3條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型式檢查之檢查費,每一型式收取新臺幣八千元。但同時申請多種型式,且皆屬相同危險性機械或設備種類者,每增加一種型式,加收新臺幣四千元。申請前項危險性設備型式檢查之熔接程序規範及熔接程序資格檢定紀錄者,每件次…
  15. 行政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費收費標準 第8條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合格證明之補發或換發,每張收費新臺幣八百元。
  16. 行政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費收費標準 第9條 申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資料之閱覽,每件次收取新臺幣五百元。複製檢查資料者,依勞動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收取複製費。
  17.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3條 …之專責檢查機構。二、代行檢查機構:指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辦理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之行政機關、學術機構或非營利法人。三、勞動檢查員:指領有勞動檢查證執行勞動檢查職務之人員。四、代行檢查員:指領有代行檢查證執行代行檢查職務之…
  18.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13條 …,不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一、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審查或檢查。二、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三、職業災害檢查。四、其他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核准者。
  19.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17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除由勞動檢查機構派勞動檢查員實施外,必要時亦得指定代行檢查機構派代行檢查員實施。
  20.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31條 …主動出示代行檢查證,並告知雇主指派人員在場。代行檢查員於實施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後,合格者,應即於原合格證上簽署,註明有效期限;不合格者,應告知事業單位不合格事項,並陳報所屬代行檢查機構函請勞動檢查機構依法處理。前項不…
  21. 行政直轄市勞動檢查機構組織準則 第3條 …活動推行事項。三、關於輔導事業單位推行自動檢查事項。四、關於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之指導及監督事項。五、其他有關勞動檢查事項。
  22.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5條 雇主對於進入港區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應備檢查合格證明供港口管理機關(構)查驗。
  23. 行政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所稱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指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六條所定之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
  24. 行政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通知事業單位檢查行程,應確認事業單位申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之文件已完成查核,檢查日期業經勞動檢查機構排定後為之。
  25. 行政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37條 代行檢查員於實施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後,對不合格者應即於原檢查合格證記事欄或其他必要文件內記載不合格情形,作成紀錄,並經會同人員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