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法規: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相關法規 勞動檢查法母法 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相關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本法所稱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指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六條所定之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 本條定義的名詞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