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條文:
第1~3條(共 3 條)
本細則依勞動檢查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本法所稱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指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六條所定之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
本法第四條第四款所稱勞動法令,指勞工保險、勞工福利、就業服務及其他相關法令。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