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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 2 頁- 行政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辦事細則 第6條 …船之處理。四、報關、承攬、倉儲、免稅商店、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保稅運貨工具等業者之設立登記及管理。五、優質企業之認證、驗證及管理。六、運輸業登記、管理及自備封條申請案件之處理。七、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八、其他有關出口…
- 行政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第4條 …保稅倉庫、免稅商店徵收特別監視費每一班新臺幣一千元。三、每一保稅運貨工具及其餘應徵特別監視費每一班新臺幣四百五十元。前項特別監視費所稱每一班,係以一日分為日勤(自上午六時至下午六時)、夜勤(自下午六時至次日上午六時)二班…
- 行政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第5條 …有規定外,不論其使用封條數量,按每一貨櫃、每一火車車箱、每一保稅運貨工具應徵收加封費每一次新臺幣一百元;以其他方式裝運之貨物,不論其使用封條數量,按每一批貨物每一次應徵收加封費新臺幣一百元;使用之封條為被動式電子封條者,…
- 行政業者使用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機械封條:指本體無任何無線射頻電子元件,可用於加封海運貨櫃、保稅運貨工具及經海關核准運貨工具之封條。依其型式可區分為:(一)高保安機械式貨運貨櫃封條: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17712高保安封條規定,其類型…
- 行政業者使用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條 …封條或主動式電子封條自行加封於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登記之自有保稅運貨工具。物流中心業者具備第七條規定條件,得向海關申請使用自備機械封條、被動式電子封條,自行加封於物流中心運出至保稅區或出口地海關轄區出口貨棧或裝船(機)處…
- 行政業者使用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條 …申請使用自備封條:一、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二、依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登記具備自有保稅運貨工具。三、具備下列完善之封條及自有保稅運貨工具管理制度:(一)封條之取得契約訂有限制複製條款。(二)電子封條之取得契約訂有無…
- 行政業者使用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航空貨物集散站或物流中心業者使用自備封條加封貨櫃、保稅運貨工具及經海關核准之運貨工具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裝載進口未稅、保稅、已通關放行出口貨物之貨櫃、保稅運貨工具及經海關核准之運貨工具,由管制區或保稅區內運往艙單、報…
- 行政業者使用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關辦法規定,處停止七日以上期間進儲貨物之處分。三、受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規定,處停止七日以上期間裝運貨物之處分。四、最近二年內累計十二個月受停止使用自備封條之處分。五、終止與通關網路電腦連線。六、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三…
-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第4條 …十五、跨區貨櫃(物)移運以自由港區專用運貨工具(專用車隊)或保稅運貨工具載運之處理。二十六、依本辦法或其他法規規定設置監控系統,其監控系統及監控錄影檔案存檔之管理。二十七、其他經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或海關規定應遵行事項。
-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第26條 …港區門哨單位憑海關核發之特別准單或轉運准單訊息,驗明運送單與保稅運貨工具或自由貿易港區專用車隊標誌及封條完整無訛後,辦理貨物進區。三、保稅倉庫、物流中心貨物運入自由港區,港區門哨單位憑運送單核對保稅運貨工具或物流中心自營…
- 行政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19條 …管海關核准先行移運,並於連線恢復後儘速補傳。前項移倉運送應以保稅運貨工具為之,依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規定辦理。但免稅商店、提貨處及其自用保稅倉庫均設於同一機場、港口管制區內者,不適用之。
-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保稅運貨工具,指依本辦法規定向海關登記之下列運貨工具:一、保稅卡車:指專供國內載運海關監管貨物之卡車。二、全時監管保稅卡車:指載運特定海關監管貨物,且經海關核准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保稅卡車。三、保稅貨箱:指專供國…
-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第5條 運貨工具所有人向當地海關申請核准登記為保稅運貨工具應具備下列文件:一、申請書:應載明所有人(機關、公司或行號)名稱、統一編號、地址、電話號碼;負責人姓名、年齡、住址、身分證號碼及電話號碼。其申請登記為保稅卡車者,並應記載…
-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第6條 申請登記之保稅運貨工具,經海關勘查符合第二條、第三條及前條之規定,並就實際情形認為有其需要者,准予登記。
-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第7條 經核准登記之保稅運貨工具,除其所有人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外,其所有人應於核准登記之翌日起十日內,依下列規定向海關繳納保證金,以完成登記:一、保稅卡車每輛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但登記為全時監管保稅卡車,其最近三年內無…
-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第8條 …。保證金經依前項規定調整或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規定退補者,保稅運貨工具所有人應於海關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領回或補繳其差額。
-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第9條 經完成登記之保稅運貨工具,由海關予以編號並發給執照憑以承運海關監管貨物,並應每二年檢具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文件向海關辦理複勘及校正。全時監管保稅卡車駕駛人清冊如有異動,應於辦理車機封條加封前通知海關至監控平臺更新。第一項執照…
-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第10條 經完成登記之保稅運貨工具,應在車身、貨箱或船身兩側明顯處,油漆所有人名稱及海關編號,不得擅自塗改或以未登記之運貨工具冒用。保稅卡車、全時監管保稅卡車、駁船並應將執照懸掛車、船內;保稅貨箱應將執照或影本隨箱攜帶,以備海關檢…
-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第11條 經完成登記之保稅運貨工具,應依規定使用,不得任意改變原有構造、裝置及功能;全時監管保稅卡車採車機封條加封監管貨物時,並應維持即時追蹤系統正常運作。必要時,海關得隨時派員予以檢查。
-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第13條 保稅運貨工具裝運海關監管貨物時,不得同時裝載其他非海關監管貨物。但同一份報單申報進口之貨物得使用同一保稅卡車或全時監管保稅卡車併裝載運。
-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第14條 保稅運貨工具裝卸貨物,應在海關辦公時間內為之。但情形特殊,經事先申請海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第15條 使用保稅運貨工具裝運貨物,應依海關規定之手續及核發之文件申辦裝貨或卸貨:一、保稅卡車、全時監管保稅卡車、保稅貨箱:應憑海關放行通知或轉運准單或特別准單在海關監視下裝貨,並造具貨櫃(物)運送單一式三份。貨物到達指定地點後,…
-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第16條 保稅運貨工具裝貨完畢,經海關監視裝貨加封後,應立即直接駛往海關指定地點,其係保稅貨箱者,得由所有人以飛機、船舶、汽車或火車自行運至目的地海關,中途不得無故逗留或繞道他處。海關如有指定路線或時限者,保稅運貨工具所有人應予遵…
-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第19條 保稅運貨工具服務人員應接受關員之合法指導。
-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第20條 保稅運貨工具如有報廢或移轉所有權情事者,應於三日前以書面向原登記海關報備,並繳回原領執照,經海關查明其兩側油漆之所有人名稱及海關編號已塗銷,且無未結案件後發還保證金。前項保稅運貨工具之受讓人擬申請登記為保稅運貨工具者,應…
-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第21條 保稅運貨工具及即時追蹤系統於運送途中如因受損嚴重或其他突發事件致不能使用者,管領人應立即向加封地海關報備,其所有人應於事件發生後七十二小時內,以書面向加封地海關報告。
-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第22條 保稅運貨工具所載貨物,如有非法提運、遺失、遭竊或其他原因致貨物短少者,該保稅運貨工具之所有人應即以書面向目的地海關報告,並負責補繳短少貨物之進口稅捐。
-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第23條 保稅運貨工具所有人對其依法應繳之稅款、規費、罰鍰等款項,延不繳納者,海關得將其所繳保證金抵繳,不敷抵繳時,通知其限期清繳。保證金抵繳後,保稅運貨工具所有人應於海關通知補足差額之翌日起一個月內向海關補足其差額。
-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第25條 保稅運貨工具所有人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補繳保證金差額規定者,由海關依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裝運貨物或…
-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第26條 經完成登記之保稅運貨工具未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向海關辦理複勘及校正者,由海關依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