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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 第2條 …全、失蹤人口查尋及維護社會秩序事件之規劃、督導。七、當舖業及保全業管理之規劃、督導。八、交通安全維護、交通秩序整理、交通事故處理及協助交通安全宣導之規劃、督導。九、警察資訊作業、資(通)訊安全及鑑識科技、通訊監察之規劃、…
  2. 行政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3條 保全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計畫),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前項所稱保全業,指依保全業法規定許可,並經依法設立經營保全業務之股份有限公司。
  3. 行政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4條 保全業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訂定計畫時,得視其規模、特性、保有個人資料之性質及數量等事項,參酌第六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適當之安全維護管理措施。前項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第二款相關事項必要時得整併之:一、保全業之組織規模。…
  4. 行政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5條 保全業應於申請開業備查時,一併將計畫報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保全業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完成開業備查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將計畫報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已經許可經營保全業務而尚未完…
  5. 行政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6條 保全業應配置適當管理人員及相當資源,負責規劃、訂定、修正及執行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等相關事項,並定期向負責人提出報告。保全業應訂定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將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法律依據及其他相關…
  6. 行政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7條 保全業應確認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於達成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界定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類別及範圍,並定期清查所保有個人資料檔案之現況。保全業依前項清查發現有非屬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個人資料或特定目的消失、期限屆…
  7. 行政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8條 保全業應依已界定蒐集、處理與利用個人資料之類別、範圍及流程,分析評估可能發生之風險,訂定適當之管控措施。
  8. 行政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9條 保全業應訂定應變機制,於發生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事故時,迅速處理以保護當事人之權益。前項應變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採取適當之措施控制事故對當事人造成損害。二、查明事故發生原因及損害狀況,並以適當方式通…
  9. 行政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0條 保全業所屬人員為執行業務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檢視符合蒐集要件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接受該保全業監督。
  10. 行政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1條 保全業蒐集個人資料,應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有關告知義務之規定,並區分個人資料屬直接蒐集或間接蒐集,分別訂定告知方式、內容及注意事項,要求所屬人員確實辦理。
  11. 行政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2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保全業為限制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命令或處分時,保全業應通知所屬人員遵循辦理。
  12. 行政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3條 保全業所蒐集之個人資料需作特定目的外利用者,應檢視有無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得為利用之情形。
  13. 行政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4條 保全業於個人資料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規定之權利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提供聯絡窗口及聯絡方式。二、確認為個人資料當事人之本人,或經其委託者。三、認有本法第十條但書各款、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規定得拒絕當事人行使…
  14. 行政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5條 保全業對所蒐集保管之個人資料檔案,應採取必要適當之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前項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應包含下列事項:一、紙本資料檔案之安全保護設施。二、電子資料檔案存放之電腦、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可攜式設備或儲存媒體,配置安全…
  15. 行政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6條 保全業為確實保護個人資料之安全,應對其所屬人員採取適度管理措施。前項管理措施,應包含下列事項:一、依據業務需求,適度設定所屬人員不同之權限控管其接觸個人資料之情形,並定期檢視權限內容之適當性及必要性。二、檢視各相關業務之…
  16. 行政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7條 保全業對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應符合本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相關規定,並定期或不定期對於所屬人員施以基礎認知宣導或專業教育訓練,使其明瞭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責任範圍及應遵守之相關管理措施。
  17. 行政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8條 保全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稽核機制,每半年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計畫執行情形,檢查結果並應向負責人提出報告,並留存相關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保全業依前項檢查結果發現計畫不符法令或不符法令之虞者,應即改善。
  18. 行政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9條 保全業應採行適當措施,留存個人資料使用紀錄、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資料或其他相關之證據資料,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19. 行政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0條 保全業應隨時參酌業務及計畫執行狀況,社會輿情、技術發展及相關法規訂修等因素,檢討所定計畫,必要時應予修正;修正後,應於十五日內將修正計畫報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20. 行政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1條 保全業業務終止後,其保有之個人資料不得繼續使用,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並留存相關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一、銷毀: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二、移轉: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
  21. 行政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2條 保全業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監督。保全業為執行前項監督,應與受託者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及方式。
  22. 行政商業團體分業標準 1 …用品、零售觀賞魚││││非處方藥品之買賣│││保全商業│經營保全業務。│││軸承商業│經營軸承買賣。│││環境檢驗測定商業│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環境檢驗測定││││業務。│││電話秘書傳呼商業│經營電話代撥叫傳話、代客…
  23. 行政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11條 …其他投資業務三年以上者。六、保全人員:辦理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等保全業務相關部門主管,並在國內外實際處理人身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等保全業務三年以上者。前條第一項經總經理授權之部門主管,需曾負責保險精算業務,且在國內外實際處理金融…
  24. 行政商港法 第43條 …測試國際商港區域內作業之各公民營事業機構之港口設施保全措施及保全業務,受查核及測試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結果發現有缺失者,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前項航港局查核及測試時,得會同港務警察機關等相關安全機關辦理。
  25. 行政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第20條 …項規定。航空站經營人應負責航空站區域之安全維護作業,並得委託保全業執行;其涉及公權力之行使者,由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以下簡稱航警局)為之。前項安全維護作業由航空站經營人自行執行或委託保全業執行者,航空站經營人應擬訂安…
  26. 行政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27條 機場公司應負責機場專用區之安全維護作業,並得由機場公司委託保全業執行;其涉及公權力之行使者,由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以下簡稱航警局)為之。前項安全維護作業由機場公司自行執行或委託保全業執行者,機場公司應擬訂安全維護計畫…
  27. 行政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53條 …夜間值勤,由漁會自行訂定值勤規定並排定輪值次序。但已委請合格保全業服務之漁會,經理事會審定後,得免予值勤。
  28. 行政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57條 …工作。三、大陸船員於碼頭區至岸置處所間之運送及管理。四、委請保全業或置專責管理人員辦理大陸船員進出岸置處所之管理事宜。五、應備有暫置大陸船員名冊,並逐日將暫置大陸船員動態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海岸巡防機關及警察…
  29. 行政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51條 …夜間值勤,由農會自行訂定值勤規定並排定輪值次序。但已委請合格保全業服務之農會,經理事會審定後,得免予值勤。
  30. 行政藥商受託製造第一級及第二級管制藥品管理辦法 第4條 …、廠房及實驗室:堅固、安全,設有防盜措施,且與轄區警察機關或保全業設有緊急通報連線系統。二、生產及分包裝作業場所:堅固、安全,具加強防護設備之獨立作業場所。但有特殊情況,經食品藥物署認可者,不在此限。前項第二款獨立作業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