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3條 保全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計畫),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前項所稱保全業,指依保全業法規定許可,並經依法設立經營保全業務之股份有限公司。 本條定義的名詞 保全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