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危險物品」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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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 第11條 工廠負責人應於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網路申報系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前項資料如有填報不全或不一致情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請申報人於十五日內完成補正;如仍未依規定修正內容…
- 行政工廠危險物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辦法 第2條 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前項危險物品之範圍、種類、管制量,指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授權規定之內容。
-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21條 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次日起十日內,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製造、加工或使用之危險物品。前項危險物品之範圍、種類、管制量及其申報之內容、期限、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22條 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但已依其他法令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者,不在此限。前項保險之最低保險金額及投保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保險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27條 …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管理之同一工業區內有五家以上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工廠,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其成立區域聯防組織。前項區域聯防組織應推動下列事項:一、建構組織內工廠危險物品有關資訊系統。二、建構組織內工廠…
-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29條 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工廠,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者,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36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既有工廠,於本法修正施行後,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申報其所有之危險物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本法修正施行前,使用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許可再利用之易燃性廢…
-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所稱使用危險物品,指以危險物品作為與生產有關之直接或間接原物料。
-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2條 …影帶、枕頭、毛毯、盥洗包及其他物品。五、保安控制:指防止可能使用危險物品或危安物品,進行非法干擾行為之措施。六、管制區:指航空站經營人為執行出入管制所劃定之區域。七、危安物品: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規定之槍砲、刀械或其…
-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12條 …查,完整無滲漏且標籤、標記正確。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建立及使用危險物品收運檢查表並簽署確認其作業符合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