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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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8條 …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第一項第一款之處罰,公路主管機關應設置交通裁決單位辦理;其組織規程由交通部、直轄市政府定之。
  2.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3條 …審判,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但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簡易訴訟程序、交通裁決事件程序及收容聲請事件程序,以法官一人獨任行之。最高行政法院之審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
  3.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7條 …通常訴訟程序事件。二、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三、交通裁決事件。四、收容聲請事件。五、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之事件。
  4.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90條 …之案件。二、適用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之民事案件。三、適用簡易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行政訴訟案件。四、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事案件。五、適用家事事件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或商業事件審理法審理之案件。經…
  5.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49條 …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四、交通裁決事件,原告為自然人時,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原告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人員辦理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委任前項之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
  6.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98-7條 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費,第二編第三章別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7.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14-1條 …之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簡易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範圍者,地方行政法院應改依簡易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規定,由原受命法官繼續審理。地方行政法院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因訴之追加、…
  8.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30條 …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屬於地方行政法院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或交通裁決事件者,應改依通常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規定審理。追加之新訴或反訴,以原訴與之合併辯論及裁判者,亦同。前項情形,訴之全部或一部屬於高等行政法院…
  9.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37-1條 本法所稱交通裁決事件如下:一、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第六項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二、合併請求返還與前款裁決相關之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之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合併提起前…
  10.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37-2條 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11.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37-3條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行政法院為之。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訴訟,因原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原告於裁決書送達三十日內誤向原處…
  12.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37-5條 交通裁決事件,按下列規定徵收裁判費:一、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三百元。二、上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七百五十元。三、抗告,徵收新臺幣三百元。四、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一款、第二款徵收裁判費;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
  13.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37-6條 因訴之變更、追加,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於交通裁決事件之範圍者,地方行政法院應改依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審理;無通常訴訟程序管轄權者,應裁定移送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14.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37-7條 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15.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37-9條 交通裁決事件,除本章別有規定外,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
  16.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63-2條 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訴訟程序之事件,高等行政法院不得以地方行政法院行通常訴訟程序而廢棄原判決。應適用交通裁決訴訟程序之事件,高等行政法院不得以地方行政法院行簡易訴訟程序而廢棄原判決。前二項情形,高等行政法院應依該…
  17.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63-3條 …方行政法院就其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而誤用簡易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審判;或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而誤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審判者,受理上訴之高等行政法院應廢棄原判決,將該事件發回或發交管轄地方行政法院。…
  18.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63-5條 …編第一章及前編第一章之規定,於高等行政法院上訴審程序準用之;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並準用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八規定。
  19. 司法行政訴訟法施行法 第22條 …發交管轄之地方行政法院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判之。前二項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及收容聲請事件之上訴或抗告準用之。
  20.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第5條 通常訴訟程序、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簡易訴訟程序及交通裁決事件繫屬行政法院後,應先進行審查,並自審查程序終結改分各庭(股)之日(以下簡稱分案之日)起算辦案期限。審查期限不得逾二個月,必要時得報請院長核可展延之,最長不得逾六個…
  21.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第6條 …月;稅務及土地徵收簡易訴訟程序第一審事件,逾一年八個月。三、交通裁決第一審事件,逾一年。四、上訴事件,逾一年六個月。但非由最高行政法院受理統一裁判見解之交通裁決上訴事件,逾一年三個月。五、抗告事件,逾七個月。但與上訴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