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3條 法規:行政法院組織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高等行政法院之審判,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但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簡易訴訟程序、交通裁決事件程序及收容聲請事件程序,以法官一人獨任行之。最高行政法院之審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