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一章 總則

條文:
第1~5條(共 5 條)
行政法院掌理行政訴訟審判事務。
行政法院分下列二級:
一、高等行政法院。
二、最高行政法院。
高等行政法院之審判,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
最高行政法院之審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
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同庭法官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各級行政法院之員額,依本法附表一、二之規定。
為應業務需要,在附表一庭長、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通譯、執達員、錄事、庭務員及法警總額額度內,司法院得訂定各高等行政法院員額配置表,為適度之人力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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