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後稽核」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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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財政部關務署各關組織準則 第2條 …保稅區、自由貿易港區貨物之通關及管理。五、進口貨物價格調查及事後稽核案件之處理。六、經營報關、運輸、倉儲、貨櫃集散站及其他與通關業務相關業者之管理。七、入出境運輸工具之通關及管理。八、私運貨物進出口之查緝及違章案件之處理…
- 行政財政部關務署組織法 第2條 …六、關務資訊業務之規劃、推動、執行及督導。七、貨物價格調查與事後稽核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八、關務統計業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九、其他有關關務事項。
- 行政財政部關務署處務規程 第9條 …價格資料庫之規劃及管理。三、貨物估價預先審核案件之處理。四、事後稽核業務之規劃、選案交查及欠稅案件之追蹤管控。五、保稅政策、法令訂定、修正、解釋之研擬及保稅區相關業務之督導。六、自由貿易港區、其他免稅區之關稅政策、通關作…
- 行政海關緝私條例 第45-3條 …時間終了前補送者,不適用之。二、貨物放行後,未經海關通知實施事後稽核。非屬前項情形,而有其他本條例所定應予處罰情事之行為人,於海關、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機關接獲檢舉、進行調查前,向各該機關主動陳報並提供違法事證,因…
- 行政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 第7條 …且已逾延任或延長之期限。五、擔任海關大型及行李檢查X光判讀、事後稽核;或關務署風險管理、稅則分類等人員,表現優良,且已逾延任或延長之期限。六、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
- 行政財政部賦稅署處務規程 第9條 稽核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內地稅稅務事後稽核業務、稅捐稽徵業務考核工作之配合、專案研究及調查。二、其他有關稽核事項。
- 行政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辦事細則 第8條 …管理及維護。七、輻射證照人員、儀器操作人員之訓練及管理。八、事後稽核案件之處理。九、緝毒犬隊執勤(搜索、偵測)及管理。十、其他有關機動查緝、儀檢及稽核事項。
- 行政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辦事細則 第9條 …貨櫃集散站、私貨倉庫、免稅商店及保稅相關處所貨物之抽核。五、事後稽核案件之處理。六、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七、緝毒犬隊執勤(搜索、偵測)及管理。八、其他有關機動查緝及稽核事項。
- 行政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辦事細則 第9條 …物之抽核。五、進口貨物國內外價格資料之蒐集、調查及建置。六、事後稽核案件之處理。七、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八、其他有關機動查緝、稽核及價格調查事項。
- 行政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辦事細則 第9條 …庫及保稅相關處所貨物之抽核。七、進口報單放行後之抽審與複審及事後稽核案件之處理。八、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九、其他有關機動查緝及稽核事項。
- 行政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第30條 …辦外銷品原料退稅案件經核定後且經海關依關稅法第十三條規定實施事後稽核補徵稅款,未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相關規定者,得於稅款完納之翌日起二個月內申請退稅。
- 行政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事後稽核,指海關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二年內,要求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或其關係人(以下簡稱被稽核人),提供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之紀錄、文件、會計帳冊及電腦相關檔案或資料庫等,或通知其至海關辦公處所備詢,或由海關…
- 行政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辦法 第3條 海關為篩選事後稽核案件,得於下列範圍選定之:一、進口案件。二、出口案件。三、保稅案件。四、沖退稅案件。五、其他關稅法規規定之相關事項。
- 行政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辦法 第4條 海關選定事後稽核案件後,除應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通知被稽核人實施事後稽核外,應視案件需要,依下列作業程序辦理:一、執行事後稽核前,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通知被稽核人。(一)執行事後稽核之事由及法令依據。…
- 行政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辦法 第5條 海關執行事後稽核時,得行使下列職權:一、查閱、抄錄、影印、複製被稽核人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之紀錄、文件、單據、會計帳冊及電腦相關檔案或資料庫等及對進出口貨物取具貨樣、型錄或說明書等。二、進入被稽核人之場所,調查與進出口貿易活…
- 行政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辦法 第6條 海關執行事後稽核時,被稽核人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資料、到場備詢或配合調查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配合辦理;屆期未配合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 行政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辦法 第7條 海關執行事後稽核時,發現重大違法漏稅案件,得協調稅捐稽徵機關、其他有關機關協查或組成專案小組會同稽核。
- 行政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辦法 第8條 海關執行事後稽核之結果,應依下列規定處理:一、被稽核人若有應補、應退稅費情事者,應依其相關規定辦理。二、發現被稽核人違反關稅法、海關緝私條例或其他法令者,應依其規定論處。三、發現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應移請有關單位處理。
- 行政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辦法 第9條 海關執行事後稽核案件,不得洩漏被稽核人所提供之商業機密,並不得侵犯被稽核人之合法權益。
- 行政關稅法 第13條 海關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通知實施事後稽核者,得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二年內,對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或其關係人實施之。依事後稽核結果,如有應退、應補稅款者,應自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三年內為之。為調查證據之必要,…
- 行政關稅法 第18條 …進口貨物除其納稅義務人或關係人業經海關通知依第十三條規定實施事後稽核者外,如有應退、應補稅款者,應於貨物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通知納稅義務人,逾期視為業經核定。進口貨物未經海關依前項規定先行徵稅驗放,且海關無法即時核定其…
- 行政關稅法 第84條 …報錯誤而有前項情事者,於海關發現不符、接獲走私密報、通知實施事後稽核前,主動依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及第六項所定辦法代理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申請更正報單,並經海關准予更正,免依前項規定處罰。專責報關人員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