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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33條 …類別、性質依序儲存於倉庫或經管理局及海關認可之地點,屬半製品之廢品,並應分別列明以備查核。前項所稱副產品,指在生產目標產品過程中,附帶產出之其他產品。第一項所稱廢品,指園區事業所有不堪使用之機器、設備、零組件或材料,其本…
  2. 行政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6條 …內購入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樣品及其所產生之廢品、下腳、產製之成品、半製品與供貿易用之成品,均應備置帳冊,據實記載貨品出入數量及金額。帳載貨品如有缺損,經敘明正當理由報請管理局會同海關及稅捐稽徵機關查明…
  3. 監察審計法 第57條 …其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報審計機關查核;在一定金額以上不能利用之廢品,及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依照法令規定可予銷燬時,應徵得審計機關同意後為之。
  4. 監察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40條 …其主管機關核定轉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凡在一定金額以上不能利用之廢品,及已屆滿保存期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各機關於處理或聲請銷燬時,應造具清冊報經該管審計機關同意後為之。
  5.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第20條 …起一週內申報,並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證明者,得核實除帳;其產生之廢品,依前條第四款規定辦理稅費徵免。免稅貨物於存儲期間,如已無商業銷售價值者,得依前條第四款規定辦理。
  6. 行政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8-1條 …型態報關繳納關稅、貨物稅、營業稅;如符合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規定者,應向園管局或分局申請,依該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7. 行政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47條 區內事業輸往課稅區加工之貨品,經加工後所產生之廢品下腳,應於最後一批加工品運回時隨同運回,並按園區之廢品下腳相關規定處理。但經補徵稅捐,或申請海關認定無商業價值或適用零稅率者,得免運回。
  8. 行政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之廢品,係指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區內事業所有不堪使用之機器、設備、零組件,或因過期、變質、破損、災害,致無法出售、加工製造之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次品。
  9. 行政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 第7條 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經監毀後本身不能利用而能變價,欲輸往課稅區時,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保稅之廢品、下腳,免受簽審規定之限制,由區內事業逕向轄區海關辦理通關事宜。二、非保稅之廢品、下腳,由區內事業開立貨品出區(廠)放行單出…
  10. 行政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 第8條 區內事業不能變價、收入低微、不敷支出之廢品、下腳,經監毀後,得作廢棄物清理,並由區內事業開立貨品出區(廠)放行單或管制遞送三聯單出區。但經園管局或分局、駐區海關及稽徵機關會同指定之項目,得免除監毀,作廢棄物清理。
  11. 行政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 第11條 園管局或分局對於區內事業經核准清理之廢品、下腳,得令其限期清理。
  12. 行政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 第12條 經核准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所有在區內之廢品、下腳,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
  13.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8條 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14.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9條 …內購入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樣品及其所產生之廢品、下腳、產製之成品、半製品及經核准兼營貿易之成品,備置帳冊,據實記載貨品出入數量及金額。帳載貨品如有缺損,經敘明正當理由報請管理局會同海關及稅捐稽徵機關查…
  15.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40條 …類別、性質依序儲存於倉庫或經管理局及海關認可之地點,屬半製品之廢品,並應分別列明以備查核。前項所稱廢品,係指園區事業所有不堪使用之機器、設備、零組件或材料,其本身事業不能利用者;或未經製造過程,仍屬資產之一部分者;或其產…
  16.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41條 …中另列有損耗率或未經核准者,得核實沖銷保稅原料帳。經核准處理之廢品、下腳等,園區事業應依據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處理。第一項報廢銷毀案件,其經海關認證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之園區事業,經向管理局申請核准後得免監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