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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第8條 經許可自行檢定之度量衡業,應依度量衡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規定,全數逐一執行檢定,並依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辦理。
  2. 行政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第10條 經許可自行檢定之度量衡業,應依下列規定製作及使用合格印證:一、依前條規定式樣及度量衡專責機關訂定之格式自行製作合格印證;其內容應清晰可辨且不易磨滅。二、落實合格印證管理制度。三、依度量衡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規定方式附加合格…
  3. 行政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第11條 經許可自行檢定之度量衡業,應按月於次月十日前檢附檢定月報表,向度量衡專責機關依檢定數量繳納檢定費。前項月報表應記載各度量衡器器號及其相對應之合格印證號碼;其格式,由度量衡專責機關定之。
  4. 行政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第12條 經許可自行檢定之度量衡業,於許可自行檢定期間,其測試實驗室新任實驗室主管或檢定技術人員資格,應符合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並應於任職次日起十日內報請度量衡專責機關備查。
  5. 行政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第13條 經許可自行檢定之度量衡業,其遷移地址、變更公司或商號之名稱、負責人或組織,應填具申請書,連同證照費、許可證書正本及有關證明文件影本,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換發自行檢定許可證書。經許可自行檢定之度量衡業,其生產廠場變更或遷移…
  6. 行政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第15條 度量衡專責機關得不定期辦理測試能力比對,經許可自行檢定之度量衡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7. 行政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第16條 經許可自行檢定之度量衡業,其取得之度量衡器型式認證認可,經度量衡專責機關撤銷或廢止後,不得自行檢定該度量衡器。
  8. 行政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第17條 以詐偽方法取得自行檢定許可之度量衡業,度量衡專責機關應撤銷其許可。
  9. 行政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第18條 經許可自行檢定之度量衡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應限期改正:一、未能有效維持第三條之資格條件。二、違反第六條第三項規定,逾越許可證書登記事項。三、未依第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製作或使用合格印證。四、未依第十一條…
  10. 行政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第19條 經許可自行檢定之度量衡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應廢止其自行檢定許可:一、主動申請廢止自行檢定許可。二、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達二次。三、檢定紀錄或月報表有虛偽不實之情事。四、未依規…
  11. 行政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第20條 經撤銷或廢止自行檢定許可之度量衡業,應於收到撤銷或廢止處分書後停止自行檢定,並依限期繳回自行檢定許可證書;屆期未繳回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逕為公告註銷。前項度量衡業經撤銷或廢止自行檢定許可者,於一年內不得申請自行檢定許可。…
  12. 行政度量衡業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之度量衡業,指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經營法定度量衡器之製造、修理或輸入業務者。
  13. 行政度量衡業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3條 …籌設度量衡業營業許可文件。申請人持籌設許可文件辦理公司或商業之度量衡業營業項目登記後,始得申請營業許可執照。但符合工廠管理輔導法所稱工廠之度量衡製造業,應併辦理工廠登記後,始得申請營業許可執照。
  14. 行政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第12條 …要時,得由度量衡專責機關再加封。經度量衡專責機關許可自行檢定之度量衡業,依度量衡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施行自行檢定,並加封檢定合格印證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15. 行政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第19條 …技術人員於受度量衡專責機關委託之代施檢定機構或經許可自行檢定之度量衡業者執行檢定工作,應受度量衡專責機關之監督稽核;必要時,度量衡專責機關得令其報告或提供相關文件,計量技術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