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取得財產」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5 部 條文 22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相關法規

條文搜尋結果

  1. 行政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條 本規程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 行政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本條例所定之其他事項。
  3. 行政人民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申請回復權利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4. 行政人民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申請回復權利辦法 第2條 …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申請人:指依本條例所取回或追徵其價額之不當取得財產原係政黨或其附隨組織自我國人民或於我國設立之法人或團體所取得者,其原權利人或依法繼受該權利之人。二、系爭財產:指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
  5. 行政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6. 行政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第2條 …無償或顯不相當對價,自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取得或轉得不當取得財產之人。三、其他依本條例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7.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2條 …織基準法規定之限制。本會依法進行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本條例所定之其他事項。
  8.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3條 本會對於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之處理,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不適用其他法律有關權利行使期間之規定。
  9.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4條 …所稱政黨、附隨組織之委託而管理或受讓財產而管理之第三人。四、不當取得財產:指政黨以違反政黨本質或其他悖於民主法治原則之方式,使自己或其附隨組織取得之財產。
  10.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13條 …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隱匿、遺漏申報之財產或不當取得財產者,本會得酌予獎勵。本會對於舉發人之身分應予保密。第一項獎勵條件、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會另定之。
  11.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23條 本會應就業務執行現況與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進度,即時公布於不當黨產專屬網站,並應每半年向立法院提出報告。
  12.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24條 依本條例所取回或追徵其價額之不當取得財產,本會應定期公告清單,並揭載於不當黨產專屬網站。前項清單,應包含該財產之名稱、內容、取得方式、現狀及其價額。
  13.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25條 依本條例所取回或追徵其價額之不當取得財產,如原係政黨或其附隨組織自我國人民或於我國設立之法人或團體所取得者,原權利人或依法繼受該權利之人得於前條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本會申請回復權利。前項權利回復處分,以原物返還為原則,不…
  14.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15.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6. 行政獎勵舉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7. 行政獎勵舉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辦法 第2條 …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隱匿、遺漏申報之財產或不當取得財產者,依本辦法發給獎金。下列人員非本辦法之獎勵對象,不適用獎勵規定:一、本會所屬人員。二、前款人員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
  18. 行政獎勵舉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辦法 第3條 …他足資識別之特徵。三、足資顯示受舉發對象隱匿、遺漏申報財產或不當取得財產之相關事證。前項書面,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後,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
  19. 行政獎勵舉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辦法 第5條 …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隱匿、遺漏申報之財產或不當取得財產者,應視其所提供事證之重要性,於不逾該財產價值百分之一比例範圍內,由本會循預算程序核發獎金,最高以新臺幣一億元為限。數人共同舉發同一事項而應發給獎金…
  20. 行政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2條 …限制。促轉會隸屬於行政院,為二級獨立機關,除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另有規定外,依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規劃、推動下列事項:一、開放政治檔案。二、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三、平復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還原歷史…
  21. 行政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3條 …撤機關(構)之檔案亦適用之。三、政黨,指依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四條第一款所稱者。四、附隨組織,指依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四條第二款所稱者。五、黨營機構,指獨立存在但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
  22. 行政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7條 …人權教育、長期照顧、社會福利政策及轉型正義相關文化事務之用。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