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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民年金法 第32-1條 …險與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被保險人申請生育給付,並依本法第十六條但書規定分期或延期繳納保險費及利息者,其已繳納金額不得低於給付總額之半數。
  2. 行政國民年金法 第39條 …一人請領為限。保險人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保險人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保險人應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3. 行政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第2條 …指被保險人依本法規定,已開單應繳納而未繳納之保險費及被保險人申請分期繳納時已核計之利息。前項應繳總額,不含本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得請求補繳之欠費金額。
  4. 行政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第3條 被保險人無力一次繳納應繳總額,申請分期繳納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應繳總額達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二、財稅機關提供保險人公告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年滿六十五歲或符合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申請…
  5. 行政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第4條 被保險人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應就應繳總額一併辦理。保險費於分期或延期繳納期間仍應計收利息。保險人於核發各項給付時,如被保險人於完納應繳總額後,尚有未繳清之前項利息,經被保險人同意,保險人得自發給之保險給付中扣減。
  6. 行政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第6條 …期間,因故無法按期繳納者,得於各該期繳納期限屆至前,向保險人申請延期繳納;延期繳納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被保險人於領取年金給付期間,不得申請延期繳納。
  7. 行政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第7條 被保險人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應繳總額,應填具分期或延期繳納申請書。被保險人經審核同意分期繳納者,應依保險人製發之繳款單所載金額及期限,按期繳納。經保險人同意延期繳納者,亦同。
  8. 行政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第8條 經保險人同意分期繳納,未依限繳納,且未申請延期繳納者,視同全部到期。經保險人同意延期繳納,未依限繳納者,亦同。被保險人於領取年金給付期間有前項情事者,保險人得暫行拒絕給付,並自被保險人完納應繳總額之次月起恢復給付。
  9. 行政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第9條 被保險人已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之應繳總額,不得再次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
  10. 行政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第10條 被保險人請領年金給付時,始申請分期繳納者,保險人自被保險人依限繳納第一期金額之次月起,按已繳納保險費年資併計該第一期繳納保險費年資先行核給年金給付。剩餘尚未完納之應繳總額期間年資,自完納應繳總額之次月起,併入年金給付計算…
  11. 行政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第12條 …分期或延期繳納期間死亡者,其所餘分期或延期繳納之應繳總額得由申請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人以書面聲明承受之。受益人承受所餘應繳總額者,應按被保險人所餘分期繳納之期數與保險人重新製發之繳款單所載金額及期限,按期繳納;其權利義務,…
  12. 行政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第13條 被保險人在分期或延期繳納期間死亡,喪葬給付之申請人以書面聲明承受所餘應繳總額,保險人得自發給之喪葬給付中扣減。但未同意承受該應繳總額者,應俟完納全部應繳總額後核發喪葬給付。
  13. 行政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申請減領保險給付辦法 第3條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申請減領保險給付,應於減領始期之當月前填具國民年金保險減領給付申請書向保險人提出申請。
  14. 行政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申請減領保險給付辦法 第4條 申請減領保險給付一年以一次為限,減領期間至少一年;每月減領金額應相同。
  15. 行政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申請減領保險給付辦法 第5條 保險人於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申請減領期間,應自其領取之保險給付扣除申請之減領金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申請後不得請求補發減領之金額。
  16. 行政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申請減領保險給付辦法 第6條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申請減領保險給付後,不得任意請求撤銷或變更減領金額。但領取之保險給付金額或社會福利津貼領取條件變動,致其有無須減領情形者,不在此限。
  17. 行政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申請減領保險給付辦法 第7條 …人或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人應停止扣除其減領金額:一、申請減領期間屆滿。二、改請領其他年金給付。
  18. 行政國民年金保險遺屬年金給付有關無謀生能力認定辦法 第3條 …遺屬年金給付者,應向保險人提出下列書件之一:一、依前條第一款申請時,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二、依前條第二款申請時,應檢附法院監護宣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登載受監護宣告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其監護人應檢附國民身分…
  19. 行政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公布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申請結果,另應每四年就辦理情形進行研究,並公布結果。
  20. 行政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第11條 …,應自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申請開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前項申請,應填具申請書,並擇定每月自存款金額,向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經審查核准後,列冊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承辦機構於第十條…
  21. 行政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第16條 …請領及結清帳戶者,得由原為其開戶之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申請提領該帳戶之自存款及其利息並結清帳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開戶人、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依第二項後段或前項規…
  22. 行政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第17條 …時,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提領儲金,經各該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提領,並結清帳戶。前項所稱嚴重疾病及嚴重身心障礙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前條及第一項之開戶人死…
  23. 行政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第18條 開戶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退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該管主管機關應自其申請日起一年內派員輔導;期滿後開戶人仍決定退出者,僅得請領該帳戶內之自存款及其利息,並結清帳戶;該帳戶之開戶金、政府相對提撥款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24. 行政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第19條 開戶人辦理帳戶結清後,未滿三年不得重行申請開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
  25. 行政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第20條 開戶人喪失第六條規定之條件者,除依第十八條規定申請退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外,得保存該帳戶,並得依原擇定之自存款金額持續存入自存款,至依本條例規定應結清帳戶止。自前項條件喪失之日起一年內,中央主管機關仍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撥…
  26. 行政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 第2條 依本法第八條規定請領社會工作師證書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並繳納證書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一、考試院頒發之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證書或社會工作師檢覈及格證書影本。二、最近一年內二寸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一張。
  27. 行政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 第3條 社會工作師證書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社會工作師證書損壞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連同原證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28. 行政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 第4條 依本法第九條規定請領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並繳納執業執照費,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符合規定者,發給執業執照:一、社會工作師證書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二、身分…
  29. 行政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 第6條 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執業執照費,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補發。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損壞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執業執照費,連同原執業執照,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發。
  30. 行政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 第7條 社會工作師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執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停業:於其執業執照註明停業日期後發還。二、歇業:註銷其執業執照。三、復業:於其執業執照註明復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