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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25條 …銷售業務。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人員於辦理基金銷售業務時,對於基金投資人之個人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2.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26條 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應確實執行洗錢防制及公開說明書所載短線交易防制措施。對所屬基金投資人從事基金交易符合公開說明書短線交易認定標準者,應依本會所規定之格式,提供該投資人相關資料予證券投資…
  3.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27條 …,不得挪用客戶款項或受益憑證或有其他損及客戶權益之行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付,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各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約定為之,不得委由基金銷售機構辦理。
  4.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28條 …務之各項憑證,其保存方式及期限,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投資人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如非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者,基金銷售機構應依法令或同業公會訂定之電子交易作業準則辦理。
  5.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29條 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於接獲受益人會議之通知後,對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應即時通知其所屬之投資人,並應彙整所屬投資人之意見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6.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30條 基金銷售機構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促銷活動時,應遵守本會及同業公會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促銷活動所訂定之相關規定,並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事實發生日起十日內向同業公…
  7.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30-1條 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於銷售前,應將自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收取之報酬、費用及其他利益,告知投資人。依前項告知之內容如有變更,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即通知投資人。前二項有關告知之內容及其變更之通知,其施行要點,由同業公會擬…
  8.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31條 基金銷售機構終止辦理基金銷售業務者,應即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並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並公告。基金銷售機構終止辦理前項業務後,於轉由其他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前,應協助投資人辦理後續基金之買回、…
  9.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32條 …法令辦理外,並得停止其六個月以內之期間辦理基金銷售業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如發現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違反法令或逾越授權範圍時,應立即督促其改善,並立即通知本會。基金銷售機構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因故意、…
  10.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33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提出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檢附之申請(報)書格式及書件內容,由本會公告。依本準則規定提出之申請(報)書件,應依本會規定格式製作並裝訂成冊。
  11. 行政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0條 …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及銀行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事業對同一轉投資事業之持股數,並合併計算綜合持股比例。(附表五)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前項第三款第六目後段規定,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12. 行政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17條 …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及營業利益等項目予以比較說明。(二)如為轉投資其他公司,應就該轉投資事業之營運情形、對公司投資損益之影響加以說明。(三)如為充實營運資金、改善財務結構,應就財務比率、資本適足率之變動情形、淨損益項目、營…
  13. 行政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8條 …業務。3.企業金融業務。4.電子金融業務。5.信託業務。6.投資業務。(二)本年度經營計畫:按主要金融業務別列示本年度之經營計畫。(三)市場分析:分析銀行業務經營之地區、市場未來之供需狀況與成長性、競爭利基及發展遠景之有…
  14. 行政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0條 …析。四、最近年度重大資本支出對財務業務之影響。五、最近年度轉投資政策、其獲利或虧損之主要原因、改善計畫及未來一年投資計畫。六、風險事項應分析評估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下列事項:(一)各類風險之定性及定量資訊:1.信…
  15.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第1條 本規則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第八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九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16.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第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本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第一項內部控制制度之訂定或變更,應報經董事會同意,並留存備查;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17.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第3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請本會核准:一、變更公司名稱。二、停業或復業。三、解散或合併。四、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五、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六、變更資本額。七、變更公司或分支機構營業…
  18.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第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相關法令辦理外,並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函送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彙報本會:一、變更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二、因經營業務或業務人員執行業務…
  19.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第5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將重大影響受益人權益之事項,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向本會申報並抄送同業公會。前項所稱重大影響受益人權益之事項,指下列事項:一、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二、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
  20.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第5-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業務應以公平、合理之方式為之,收取或支付費用應考量相關營運成本、交易風險、合理利潤及對市場及公司財務之影響度等因素,不得以不合理之費用招攬或從事業務。
  21.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第6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不得兼為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具有公司法…
  22.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第8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有一名以上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八條所定資格條件之股東,除以發行新股分配員工紅利、發行新股保留由員工承購或符合一定條件者外,其合計持有股份不得少於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前項股東轉讓持股時,證…
  23.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第9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股東,除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八條資格條件或有同標準第九條第二項之情事者外,每一股東與其關係人及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五。前項所稱關係人,指下列情形…
  24.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第10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得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但本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5.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第1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本會規定提撥一定比率之特別盈餘公積。
  26.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第1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資金,不得貸與他人、購置非營業用之不動產或移作他項用途。非屬經營業務所需者,其資金運用以下列為限:一、國內之銀行存款。二、購買國內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三、購買國內之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或商業票據…
  27.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第12-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投資前條第二項事業及大陸地區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其全部事業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淨值之百分之四十,並應符合公司法第十三條之規定。但符合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經專案核准者,得不受淨值…
  28.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第13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條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會計年度起,係指經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證…
  29.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第1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應分別獨立。
  30.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第15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交由基金保管機構保管,不得自行保管。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自行保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一、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二、募集之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設有信託監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