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29條 法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基金之銷售機構 第29條 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於接獲受益人會議之通知後,對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應即時通知其所屬之投資人,並應彙整所屬投資人之意見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