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條基金銷售機構應妥善保存辦理基金銷售業務之各項憑證,其保存方式及期限,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投資人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如非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者,基金銷售機構應依法令或同業公會訂定之電子交易作業準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