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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2條 教師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資格審定:一、專任教師,經學校聘任,且實際任教。但已核准成立之學校,第一學年學生尚未入學前,經學校聘任且實際到職者,得提前申請。二、兼任教師,已有聘書,聘任學期排定任教至少一學分,且有任教事實。…
  2.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3條 …請升等時,其借調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二年。前項第一款教師以境外學校專任教師年資採計為送審教師資格年資者,境外學校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編印之國外大專校院參考名冊(以下簡稱參考名冊)所列之學校;非參考…
  3.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20條 …依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在學術上有傑出貢獻,申請教師資格審定,學校應依本辦法規定,將其專門著作送請校外該領域學者專家審查,經學校審查合格,報本部審查者,連同其學術上傑出貢獻之證明文件,由本部審定之。
  4.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21條 …文摘要代之;如國內無法覓得相關領域內通曉該外文之審查人選時,學校得要求該著作全文翻譯為中文或英文。三、由送審人擇定至多五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作,其餘列為參考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作;前經教師資格審定不合格…
  5.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23條 …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及無法取得合著人簽章證明之原因,經送審學校校級教評會審議同意者,得予免附。
  6.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25條 …明之日起一年內發表,並自發表之日起二個月內,將該專門著作送交學校查核並存檔;其因不可歸責於送審人之事由,而未能於一年內發表者,至多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三年內為限。本部應經學校查核前項送審人是否確於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
  7.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26條 以境外學位或文憑送審者,其學位或文憑之入學資格、畢業學校、修習課程、修業期間及不予認定之情形,準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以下合稱採認辦法…
  8.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27條 境外學位或文憑,應由學校依採認辦法規定辦理查證(檢覈)後採認。但該國外及香港、澳門學校、學位名稱及相關學術水準,經本部公告者,得以驗證替代查證(檢覈)。境外學校之學制或學位與文憑之名稱及屬性,與我國不同者,除準用前條規定…
  9.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28條 以就讀學校正式核發之臨時學位證明書送審者,經送審學校查證後得依其所載取得該學位事實認定時間送審。但於取得正式學位證書後,應於一個月內送交學校查核並影印存檔,學位證書所載畢業日期與臨時學位證明書未符者,依學位證書所載日期認…
  10.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29條 教師資格審定,分學校審查及本部審查二階段;其屬認可學校(包括部分認可學校)者,免予辦理本部審查。前項認可基準、範圍及作業規定,由本部公告之。
  11.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30條 學校應訂定教師專業發展目標,規劃教師多元升等制度,並納入校內章則。學校為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應將下列事項納入校內章則並公告:一、針對送審教師之教學、研究、服務及輔導,訂定明確之審查程序與方式、審查與合格基準、迴避原則、疑義…
  12.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31條 學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教師資格審查:一、教評會委員不得低階高審;教評會委員人數不足者,得聘請校內或校外學者專家補足。二、教評會應遵循專業、公正及保密原則,選任具送審著作專業領域之審查人名單辦理外審。三、外審以一次為限。認可…
  13.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32條 …證件,依本條例、本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其學位認定有疑義或學校審查未落實者,得由本部再為審查決定;必要時,本部得就其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為審查。二、以專門著作送審者,依所屬學術領域歸類後,由本部聘請各該領…
  14.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36條 …延長,並通知送審人。本部辦理審查時,遇有需補件或說明之案件,學校應自本部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補送或說明;屆期未補送或說明或未符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規定者,不予受理,並將原件退還。但因情形特殊,報本部核准…
  15.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37條 本部審定完成後,應以書面函復學校審定結果,並依下列規定通知送審人:一、審定合格者,學校應自收受審定結果之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通知送審人。二、審定不合格者,由本部以書面通知送審人。
  16.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38條 …專門著作、學位論文、作品、技術報告或成就證明;其經本部認可之學校審查合格,且無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但書規定情形者,應於該校圖書館公開、保管。
  17.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40條 學校與本部審查過程、審查人及審查意見等相關資料,應予保密,以維持審查之公正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將審查過程及審查意見,提供教師申訴受理機關及其他救濟機關。二、將評定為不及格之審查意見,提供予送審人。
  18.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41條 認可學校得就下列事項,自行訂定規定,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一、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有關技術報告之審查基準。二、第十七條有關作品及成就證明,除附表三以外之送審範圍、類別、送繳資料及審查基準。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有關送審著…
  19.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42條 …統一證號。四、審定等級。五、證書字號。六、年資起算。七、送審學校。八、發給證書之年月日。教師證書以電子證書發放者,應記載前項各款事項,格式由本部定之。
  20.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43條 …等教師經審定合格者,以學期開始年月起計。前項第二款升等教師,學校應自學期開始三個月內報本部審查。升等教師因審查不合格提起救濟致原處分撤銷,並經重新審定合格者,其年資得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起計。
  21.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46條 …於審查階段之案件:續行教師資格審查。二、已審定合格案件:認可學校之案件經學校教評會審議符合送審時規定及外審結果合格者;非認可學校之案件經學校報本部認定符合送審時規定及外審結果合格者,免依前條第一款規定為撤銷教師資格之處分…
  22.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47條 …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將其認定情形及處置建議,報本部審查。學校於報本部審查前、認可學校(包括部分認可學校)之送審人於送審中或其教師資格經審定後,經檢舉或發現涉及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準用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規定…
  23.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48條 本部依前四條規定為不受理之處分後,應通知學校依本條例、教師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24.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49條 學校對經教師申訴受理機關或其他救濟機關要求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仍不辦理者,經同一教師申訴受理機關或救濟機關再判定違法者,得由高一級之教評會自案件應重行辦理階段,依規定續行辦理;校級教評會未依相關送審法令辦理者,本部應令其…
  25.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50條 本部得定期評鑑學校辦理教師資格審定之績效。學校未依教師資格審定相關規定確實辦理審查,或有前條第一項所定屆期未改善之情形者,應納入學校評鑑、扣減獎(補)助或行政考核之依據,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認可學校(包括部分認可學校)有…
  26.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51條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經學校最低一級教評會審查合格之教師資格送審案件,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27. 行政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第2條 …指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等。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並包括實習實驗費。
  28. 行政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第3條 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其最近一年度家庭年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得減免就學費用。前項家庭年所得總額(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其計算方式如下:一、學生未婚者:(一)未成年…
  29. 行政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第4條 …免十分之四就學費用。符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及其相關法規規定免納學費者,以減免雜費及實習實驗費為限。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
  30. 行政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第5條 …者,以一次為限。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大學及專科學校各類在職專班者,比照各該學校日間部應繳就學費用減免之。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者,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