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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45條 土地出典人依本法第二十九條但書規定,於土地回贖申請無息退還其已繳納土地增值稅時,應檢同原納稅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之。
  2. 行政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46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所稱土地漲價總數額,在原規定地價後未經移轉之土地,於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以其申報移轉現值超過原規定地價之數額為準。
  3. 行政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47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所稱土地漲價總數額,在原規定地價後曾經移轉之土地,於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以其申報移轉現值超過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之數額為準。
  4. 行政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48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所稱土地漲價總數額,在因繼承取得之土地,於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以其申報移轉現值超過被繼承人死亡時公告土地現值之數額為準。但繼承土地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超過各該款地價之數額為準。一、被繼承人於其土地第…
  5. 行政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49條 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時,應按本法第三十條審核申報移轉現值所屬年月已公告之最近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之土地移轉現值。
  6. 行政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50條 依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時,其計算公式如附件四。
  7. 行政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51條 …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自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之費用,包括改良土地費用、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及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其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但照價收買之土地,已由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三…
  8. 行政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53條 依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計算土地增值稅應徵稅額之公式如附件五。
  9. 行政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55條 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申請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者,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檢同原出售及重購土地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向原出售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重購土地與出售土地不在同一縣市者,依前項規定受理申請退稅…
  10. 行政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55-1條 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本文規定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時,應檢附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證明文件;依同條第三項本文規定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時,應檢附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本文及第三項本文規定核定免徵…
  11. 行政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56條 依本法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減徵土地增值稅之重劃土地,以下列土地,於平均地權條例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二月二日公布施行後移轉者為限:一、在中華民國五十三年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地區,於該次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以後辦理重劃…
  12. 行政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57條 …養殖用地、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供農路使用之土地,或上開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三、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以外之分區內所編定之農牧用地。四、依都市計畫法劃定…
  13. 行政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58條 依本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檢附直轄市、縣(市)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文件,送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直轄市、縣(市)農業主管機關辦理前項所定作農業使用證明文件之核發事項,得委任或委辦…
  14. 行政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59條 依本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主管稽徵機關應將核准文號註記列管,並於核准後一個月內,將有關資料送直轄市、縣(市)農業主管機關。
  15. 行政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60條 土地增值稅於繳納期限屆滿逾三十日仍未繳清之滯欠案件,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當事人限期繳清或撤回原申報案,逾期仍未繳清稅款或撤回原申報案者,主管稽徵機關應逕行註銷申報案及其查定稅額。
  16. 行政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61條 主管稽徵機關接到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通知之有關土地拍定或承受價額等事項後,應於七日內查定應納土地增值稅函請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代為扣繳,並查明該土地之欠繳土地稅額參與分配。
  17. 行政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土地稅法第六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18. 行政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土地稅,包括地價稅、田賦及土地增值稅。
  19. 行政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3條 本規則所稱私有土地,指公有土地以外,經自然人或法人依法取得所有權之土地。承墾人依法取得耕作權之墾竣土地及承領人依法承領之土地,準用本規則關於私有土地之規定。
  20. 行政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4條 本規則所稱供公共使用之土地,係指供公眾使用,不限定特定人使用之土地。
  21. 行政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5條 同一地號之土地,因其使用之情形或因其地上建物之使用情形,認定僅部分合於本規則減免標準者,得依合於減免標準之使用面積比率計算減免其土地稅。
  22. 行政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6條 土地稅之減免,除依第二十二條但書規定免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申請者外,以其土地使用合於本規則所定減免標準,並依本規則規定程序申請核定者為限。
  23. 行政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7條 下列公有土地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一、供公共使用之土地。二、各級政府與所屬機關及地方自治機關用地及其員工宿舍用地。但不包括供事業使用者在內。三、(刪除)。四、國防用地及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使用之土地。五、公立之醫院、診所、學…
  24. 行政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8條 私有土地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標準如下:一、財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所興辦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用地、為學生實習農、林、漁、牧、工、礦等所用之生產用地及員生宿舍用地,經登記為財團法人所有者,全免。但私立補習班或函授學校用地,均不予減免…
  25. 行政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9條 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
  26. 行政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10條 …改良物四層以上者,減徵五分之一。前項所稱建築改良物係指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
  27. 行政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11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28. 行政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11-1條 …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區,經依法劃為管制區而實施限建或禁建之土地,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標準如下:一、限建之土地,得在百分之三十範圍內,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酌予減徵。二、禁建之土地,減徵百分之五十。但因禁建致不能建築使…
  29. 行政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11-3條 依法劃定為古蹟保存區或編定為古蹟保存用地之土地,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標準如左:一、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及建造受限制者,減徵百分之三十。二、禁建之土地,減徵百分之五十;但因禁建致不能建築使用且無收益者,全免。
  30. 行政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11-4條 …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規定禁止建築之土地,其地價稅或田賦減徵百分之五十。但因禁止建築致不能建築使用且無收益者,全免。依前項辦法規定限制建築地區之土地,因實際使用確受限制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得在百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