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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8 / 146 頁- 行政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7條 期貨商編製個體財務報告,除對被投資公司具控制、重大影響或合資權益者,其長期股權投資應採權益法評價外,其他會計處理應與第二章規定一致。個體財務報告本期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應與合併基礎編製之財務報告中本期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歸屬…
- 行政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9條 …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變動明細表。(二十四)採用權益法之投資變動明細表。(二十五)採用權益法之投資累計減損變動明細表。(二十六)不動產及設備變動明細表。(二十七)不動產及設備累計折舊變動明細表。(二十八)不動產及設備…
- 行政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0條 …年度對業務有重大影響之事項。包括購併或合併其他公司、分割、轉投資關係企業、重整、購置或處分重大資產、經營方式或業務內容之重大改變等。二、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等及自期貨商或其關係企業退休之董事長與總經理回任期貨商…
- 行政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2條 …析。四、最近年度重大資本支出對財務業務之影響。五、最近年度轉投資政策、其獲利或虧損之主要原因、改善計畫及未來一年投資計畫。六、風險事項應分析評估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度終了日止之下列事項:(一)利率、匯率變動、通貨膨脹對期貨商…
- 行政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5-1條 …所稱收購日係指收購者對被收購者取得控制之日。期貨商收購取得之投資性不動產或聯合營運之權益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規定之業務時,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及銷售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發行受益憑證適用本準則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僅於國外募集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悉依募集地法令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準則規定。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3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募集與發行兼採申請核准及申報生效制。前項所稱申請核准,謂本會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提出相關書件予以審查,如未發現異常情事即予以核准。第一項所稱申報生效,謂證券投資信託…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3-1條 …份有限公司受理第七條第二項展延案件、第十二條至第十三條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及追加募集案件,並訂定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申請(報)書格式及書件內容。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報)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退回或不核准其案件:一、申請或申報事項有違反法令,致影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募集或追加募集。二、經本會退回、不予核准、撤銷、廢止或自行撤回其…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5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報)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國外有價證券,除適用前條規定外,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退回或不核准其案件:一、最近一年曾受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或本法第一百零三條警告以上處分。但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本…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6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報)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自向本會申請或申報後至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生財務或業務重大變化,或申請(報)書件內容發生變動,致對發行計畫有重大影響時,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7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核發營業執照後,除他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者外,應於一個月內申請募集符合下列規定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一、為國內募集投資於國內之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平衡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最低成立…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8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除本會另有規定外,申請(報)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得辦理追加募集。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9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未成立前,不得發行受益憑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內,製作並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發行受益憑證得不印製實體,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之。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10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報)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本會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撤銷或廢止其核准或申報生效:一、自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通知函到達之日起,逾第七條所定期限未開始募集或未募集成立。…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1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不得藉以作為證實申請(報)事項或保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價值之宣傳。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1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檢附申報書,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但有第十二條之一所列情形,或辦理第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款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12-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為因應市場狀況或保護公益,且經本會核准外,應採申請核准制:一、最近一檔已成立且開放買回已屆滿六個月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其於該六個月期間平均已發行總單位數較成立日減…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13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除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者外,應檢附申請書,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送同業公會審查,轉報本會核准後,始得為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提出申請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本會限期補…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1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報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停止其申報發生效力:一、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二、有第六條規定之情事。三、本會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15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停止申報生效送達日起,得就停止申報生效之原因提出補正,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如未再經本會通知補正或退回案件,自本會收到補正書件即日起屆滿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之申報生效期間生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本會依前條…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16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並應依申購人之要求,提供公開說明書。但國外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依募集地區之法令規定辦理。前項公開說明書應依證…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18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取得中央銀行同意後,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向本會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一、國外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國內。二、以外幣計價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19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委任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經紀商、銀行、信託業、人身保險業、信用合作社、期貨經紀商、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經本會核定之機構,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以下簡稱基金銷售機構)。信託業依本準則擔任…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20條 …第五條規定者,不在此限。二、最近二年未曾因辦理境外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金業務受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信託業法第四十…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21條 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應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簽訂銷售契約,並遵守基金之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之相關法令規定。基金銷售機構依前項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簽訂之銷售契約,其應行記載事項,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本會核定…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2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應出具基金銷售機構符合資格之聲明書及其銷售契約,送同業公會審查核准後始得為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得對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人員支付銷售契約約定以外之報酬、費用或其他利益。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23條 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應充分知悉並評估客戶之投資知識、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及其承受投資風險程度。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並應依申購人之要求,提供公開說明書。基…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24條 …售機構除依特定金錢信託方式或經本會核准者外,不得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除下列情形外,應要求申購人將申購價款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一、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