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銷售機構除依特定金錢信託方式或經本會核准者外,不得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除下列情形外,應要求申購人將申購價款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一、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
二、基金銷售機構以投資人名義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款項收付者。
基金銷售機構依前項辦理基金銷售業務者,應依照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