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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8 / 174 頁- 行政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許可辦法 第4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許可之投資、技術合作或貿易行為,其所衍生之相關商業行為,不適用本辦法。申請人申請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主管機關應依據國家安全及經濟發展之考量審查之;其…
- 行政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許可辦法 第5條 在大陸地區從事經公告應經許可之商業行為者,應事先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如為依商業登記法登記之商業,應附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其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
- 行政網際網路零售業及網際網路零售服務平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作業辦法 第9條 …督:一、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二、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權利之相關事項。
- 行政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3條 …完全生產者。二、貨品之加工、製造或原材料涉及我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共同參與者,以在我國境內產生最終實質轉型者為限。依據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驗證制度取得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之產品得以我國為原產地,但該制度之臺灣製原產…
- 行政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第5條 …限制輸出貨品表,公告辦理之:一、本法第五條所指輸出特定國家或地區之貨品。二、本法第六條採取必要措施限制輸出之貨品。三、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制輸出之貨品。四、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五、本法第十三條之一…
- 行政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第15條 …保留外,不得加標外國地名、國名或其他足以使人誤認係其他國家或地區製造之字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於貨品本身標示其他產地:一、供國外買主裝配用之零組件,其產地標示在表明其最後產品之產地,並經貿易署專案核准者。二、供國外買主…
- 行政水災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6條 受災地區合法建築物,經各級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災害損壞,必須拆除原地重建、改建、修建或於其他可建築土地重建者,其申請建築執照時,得依下列規定簡化程序:一、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審查,依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
- 行政水災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7條 受災地區原領有使用執照且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之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災害損壞,必須原地拆除重建、改建或修建者,得於災害發生日起三年內檢附原領使用執照、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向當地主管…
- 行政水災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8條 受災地區非都市土地內合法建築物,經各級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災害損壞必須拆除原地重建,或於其他可建築土地重建之農舍或住宅,符合其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所定建築管理自治法規規定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者…
- 行政水災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9條 …關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一造之申請,逕為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受災地區土地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得準用前四項規定辦理。
- 行政水災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11條 受災地區建築物因災害損壞,必須拆除重建、改建或修建之認定,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視實際需要規定之。
- 行政水災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12條 受災地區建築物滅失或拆除後,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間申請消滅登記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列冊敘明原因,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建物消滅登記。
- 行政水災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13條 更新地區之劃定或變更及都市更新計畫之訂定或變更,未涉及都市計畫之擬訂或變更者,得由各級政府主管機關公告實施,免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 行政水災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16條 …災害重建需要,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得縮短登記機關辦理受災地區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公告之期間為七日,不受土地法第七十九條第二款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 行政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第26條 …發行債券之核定總額、利率、到期日、擔保品名稱、帳面金額、發行地區及其他有關約定限制條款,應予揭露。五、長期借款:指到期日在一年以上之借款。(一)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二)應揭露其內容、到期日、利率、擔保品名稱、帳面金額及…
- 行政度量衡器指定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第3條 …。三、國內公益法人。四、其他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參考國際作法,依地區、測試領域、測試項目、度量衡器種類或其他事項之需要,公告同意開放受理申請之法人。
- 行政旱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第2條 …民國國民於國內受災,適用本標準規定;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已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並共同生活者,亦同。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第2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從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貿易,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第4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指兩地區間物品之輸出入行為及有關事項。前項物品,包括附屬其上之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從事第一項之貿易行為,應依本辦法及有關法令取得許可或免辦許可之規定辦理。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第6條 主管機關為管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得建立相關之貿易監測系統。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第7條 大陸地區物品,除下列各款規定外,不得輸入臺灣地區:一、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項目及其條件之物品。二、古物、宗教文物、民族藝術品、民俗文物、藝術品、文化資產維修材料及文教活動所需之少量物品。三、自用之研究或開發用樣品。四、依…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第8條 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項目,以符合下列條件者為限:一、不危害國家安全。二、對相關產業無重大不良影響。因情事變更或基於政策需要,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物品項目,經相關貨品主管機關認定有未符前項各款…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第11條 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其進口文件上應列明「中國大陸產製」字樣或同義之外文。經主管機關認定其物品本身或內外包裝有明顯對臺統戰標誌(文字或圖樣),或其物品內容有明顯對臺統戰之影像或語音者,進口人應於通關放行後負責塗銷。但有…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第12條 對大陸地區輸出物品,其出口文件所載之目的地,應列明「中國大陸」字樣或同義之外文。前項物品係輸往大陸地區供委託加工或補償貿易者,應於輸出相關文件上載明該輸出目的。前項出口人轉換其行為為投資時,應依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6條 …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河川區域:指河口區及依下列各目之一之土地區域:(一)未訂定河川治理計畫或未依本法第八十二條劃定公告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者,為本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並經劃定公告之土地。(二)已訂定…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38條 …尺以上之河口區或感潮河段之不影響水流區域為限,且不得位於下列地區:一、堤外堤防堤腳、防洪牆、護岸或堤防附屬建造物八十公尺範圍內。二、依兩岸河川治理計畫線間之河川寬度之三分之一,以經常水流區域之中心點向兩岸計算之範圍內。三…
- 行政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第9條 …,其所用文字應以正體中文為主,得輔以外文。輸出商品,得用輸往地區通用文字或國際通用文字標示之。
-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12條 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就未列入第十條整建計畫之地區,如因潮浪災害重大認確有提前整建之必要時,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為之。
-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16條 …海堤構造物災害搶修,由中央管理機關所屬當地河川分署辦理。同一地區已有河川防汛搶險隊組織者,得兼辦海堤之防汛搶險工作,不另編組搶險隊;搶險時,得通知警政及消防單位為必要之協助,並維持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