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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文化創意事業原創產品或服務價差優惠補助辦法 第6條 申請案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應通知文化創意事業,並得發給識別標示。前項標示及價差優惠,應以印刷、黏貼或其他標示方式,顯示於原創產品或服務之宣傳品、價目表、包裝或其他明顯處。
  2. 行政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法第十三條所定相關教學活動,其範圍如下:一、學校師生發表藝文成果展演活動、邀請藝術家(團體)到校進行教學課程、演出及展覽。二、學校師生赴具有藝文性質場所參觀、展演或研習。前項教學活動,政府得予以補助。
  3. 行政學生觀賞藝文展演補助及藝文體驗券發放辦法 第6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補助,並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之補助款:一、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二、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逕予變更原定執行計畫。三、對於補助之事…
  4. 行政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相關支出認列費用或損失實施辦法 第6條 營利事業依本辦法規定捐贈,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者,應於該會計年度終了後之一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及下列相關文件、資料之一,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證明文件,逾期不予受理:一、購買之產品或服務係屬國內文化創意事業之原創產…
  5. 行政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第6條 經登錄之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事項如下:一、管理人員編制。二、環境清潔維護。三、定期巡查。四、管理修繕紀錄。五、防災演習計畫。
  6. 行政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7. 行政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 第6條 本辦法所稱工作報告書,包括下列事項:一、施工前後紀錄。二、特殊工法及匠師施工的紀錄。三、施工過程特殊發現及處理過程之紀錄。四、規劃、設計及施工過程之檢討與建議。五、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及驗…
  8. 行政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 第16條 原物修復工作應依照監造人現場指示,謹慎處理;施工中有疑義,應報請監造人立即處理。前項疑義應由監造人會同原設計人報告歷史建築地方主管機關處理;如須辦理變更者,應依規定辦理。
  9. 行政口述傳統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6條 主管機關辦理前條第四款之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及登錄類別。二、登錄項目內容描述。三、保存者之基本資料。四、登錄與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五、公告日期及文號。前項公告,應揭示於主管機關公布欄三十日,並刊登政府公報、新…
  10. 行政大陸地區古物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許可辦法 第6條 同一申請單位每年申請大陸地區古物來臺陳列展覽,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六個月,並不得與其辦理之他項大陸地區古物陳列展覽之期間重疊。但因文化交流之特殊需要,報經本部許可者,不受二次陳列展覽之限制。申請單位得於前項許可陳列展覽…
  11. 行政公有及接受補助文化資產資料公開辦法 第6條 主管機關對所管有之文化資產資料,應於適當場所,提供公開閱覽、抄錄、複製。對前項之複製,得酌收取費用。
  12. 行政公有文化資產補助辦法 第6條 主管機關對於公有古物之補助項目如下:一、古物維護修復。二、古物展藏保存相關設備、數位化保存及保全、防災設施或監測設備等。三、古物及列冊追蹤文物之緊急搶救保存事項。四、古物複製、展覽、出版及其他活化利用事項。五、普查、調查…
  13. 行政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 第6條 公有古物之複製及再複製,其形狀失真或品質低劣者,原保管機關(構)應停止複製及再複製,並監督已完成之不良複製品及再複製品予以銷毀。
  14. 行政文化基本法 第6條 人民享有選擇語言進行表達、溝通、傳播及創作之權利。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與臺灣手語,國家應定為國家語言,促進其保存、復振及永續發展。
  15. 行政文化基本法 第16條 國家應訂定文化傳播政策,善用資通訊傳播技術,鼓勵我國文化數位內容之發展。為提供多元文化之傳播內容,維護多元意見表達,保障國民知的權利,國家應建構公共媒體體系,提供公共媒體服務。為保障公共媒體之自主性,國家應編列預算提供穩…
  16. 行政文化基本法 第26條 為維護文化藝術價值、保障文化與藝術工作者權益及促進文化藝術事業發展,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辦理文化藝術之採購,其採購之招標文件所需載明事項、採購契約範本、優先採購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文化部定之。但不…
  17. 行政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6條 文化景觀之保存,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依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保存及管理原則辦理。
  18. 行政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 第6條 主管機關應就保存技術保存者,頒授載明下列事項之證書:一、保存者之姓名或團體名稱。二、保存者編號。三、登錄保存技術之名稱、文化資產之類別。四、認定日期及文號。五、認定機關。
  19. 行政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傳習活用及保存者輔助辦法 第6條 主管機關得委由或輔助保存者、學校、機關(構)、相關團體研提計畫辦理前二條工作。前項工作相關報告成果,應公開並推廣應用。
  20.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培育辦法 第6條 主管機關應就參加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員評量合格者,核發合格證書,並建置具合格證書之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員名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網站。
  21. 行政出資修復公有文化資產租金減免辦法 第6條 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22. 行政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6條 主管機關辦理前條第三款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及分類。二、年代、數量、尺寸、材質等綜合描述及古物圖片。三、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四、公告日期及文號。前項公告應揭示於主管機關公布欄三十日,並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或資訊…
  23. 行政古蹟保存計畫作業辦法 第6條 第二條第四款體制建構,應包括下列內容:一、必要之土地使用計畫變更建議。二、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提出必要規定事項、土地使用管制及獎勵措施之建議。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提出古蹟定著土地周邊範圍及…
  24. 行政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第6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竣工時,由主管機關會同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所在地之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依其核准之因應計畫查驗通過後,許可其使用。前項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應送古…
  25. 行政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 第6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提出重大災害修復計畫時,應考量建造物價值及其周圍環境整體風貌之維護。
  26. 行政史蹟文化景觀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第6條 史蹟、文化景觀範圍內建造物或設施之修復或再利用等保存維護工程竣工時,由主管機關會同史蹟、文化景觀所在地之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依其核准之因應計畫查驗通過後,許可其使用。前項竣工相關書圖及因應計畫,應送史蹟、文化景…
  27. 行政史蹟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6條 史蹟之保存,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依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保存及管理原則辦理。
  28. 行政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6條 主管機關辦理前條第四款之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及登錄類別。二、登錄項目內容描述。三、保存者之基本資料。四、登錄與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五、公告日期及文號。前項公告,應揭示於主管機關公布欄三十日,並刊登政府公報、新…
  29. 行政考古遺址監管保護辦法 第6條 主管機關對考古遺址,應密切掌握相關之土地使用及開發計畫,並將其基本資料及監管保護計畫通報所在地之工務、建設、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地政、農業及環保等主管機關。
  30. 行政考古遺址調查研究發掘採購辦法 第6條 招標文件應明定需求、規格、數量、工作範圍、採購條件(含期限、地點)、查驗或驗收基準及其他需求條件;數量不確定者,載明預估數量。不及訂定需求條件者,得以廠商報價單內容協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