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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7 / 200 頁- 行政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第10條 本契約應明定訂約廠商對適用本契約之機關,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或有可歸責於訂約廠商之事由而未能供應時,訂約機關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 行政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第11條 本契約所載可供訂購之期間,包含後續擴充,最長以二年為限。訂約機關應控管本契約之總訂購金額,不得逾決標公告公開之預算金額。
- 行政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第12條 本契約關於統計資料之蒐集與彙報及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所為之通知等事項,由訂約機關統一處理為原則。
- 行政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第13條 履約爭議由與訂約廠商發生爭議之機關處理之。
- 行政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第14條 訂約機關辦理本契約,得向訂購機關或訂約廠商收取必要之費用。前項收取費用之計算方式,應載明於本契約之招標文件;其收取費用以不逾訂購金額之百分之一為原則,且應隨訂購金額或數量多寡訂定不同計算方式。
- 行政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第1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術鑑定規費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技師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技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技師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技師執業圖記應記載本人姓名、技師科別、執業執照字號及執業機構名稱。
- 行政技師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舉辦專業訓練,得向技師收取費用。前項專業訓練,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或委託其他行政機關、民間團體辦理。
- 行政技師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業務查核,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或委託其他行政機關辦理。
- 行政技師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執業技師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檢具之年度業務報告書,其內容如下:一、執業機構基本資料:包括執業機構名稱、所在地、員工人數與名冊、執業技師及科別。二、年度辦理服務案件統計表:包括服務案件名稱、委託人姓名或名稱、服務契約…
- 行政技師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稱該科技師公會,於該科未成立技師公會者,為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科別之技師公會。
- 行政技師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技師公會之會員,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以領有執業執照之技師為限。
- 行政技師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技師公會及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會議後七日內應將會議紀錄分送各會員(代表)。
- 行政技師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或技師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六條所為之處分,應互為通知,並應分報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中央技師主管機關。
- 行政技師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技師受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款廢止執業執照之懲戒處分,不得再執行本法所定該科技師業務。
- 行政技師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外國人依本法執行技師業務應使用中文。
- 行政技師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技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 第10條 技師申請換發執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翌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一、申請書不合格式者。二、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有欠缺者。三、未依規定繳納執照費者。
- 行政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 第11條 技師申請換發執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其申請:一、應提出之文件逾期未補正者。二、應提出之文件事實上不能補正者。三、有違反法令情事,不得換發執照者。
- 行政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 第12條 執照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生效之日已逾效期之技師,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三日以前申請換發執照者,其執業及訓練證明文件,得檢具申請日前四年內取得且符合下列規定之證明文件;其經審查合格者,以核發日為基準日…
- 行政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 第12-1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生效前取得執照者,其第一次申請換發,適用修正施行前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
- 行政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技師證書及執業執照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技師法第五十六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政府採購法 第1條 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本法。
- 行政政府採購法 第10條 主管機關掌理下列有關政府採購事項︰一、政府採購政策與制度之研訂及政令之宣導。二、政府採購法令之研訂、修正及解釋。三、標準採購契約之檢討及審定。四、政府採購資訊之蒐集、公告及統計。五、政府採購專業人員之訓練。六、各機關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