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施」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97 / 200 頁-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13條 地下設施之裝設及維護人員應熟悉設施位置。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15條 …轉期間須查驗或調校之部分,其配置應能提供適當之工作空間、作業設施及間隔,使從業人員接近與作業。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28條 …位於電纜或設備之正上方。若其入口受道路緣石等限制,而提供下列設施之一者,得位於電纜之正上方:(一)明顯安全標識。(二)防護柵欄跨越電纜。(三)固定梯子。五、人孔深度超過一‧二五公尺或四英尺者,應設可利用梯子或其他適當爬登…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30條 …電纜裝置處。配電室之非人員進出用其他開口得位於設備上方,以利設施作業、更換或設備裝設。三、洞道及配電室之進出門,若位於公眾易進入場所,應予上鎖。但有合格人員看守,以限制非合格人員之進出者,不在此限。若洞道及配電室內有裸露…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39條 …纜配件及接頭之設計及裝設,應能保護其每一構成組件不因其他相鄰設施而受損。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49條 …條規定,提供足夠之工作空間。(二)包括電纜或設備之供電與通訊設施間之間隔:1.應經所有管理單位之共識,始可將電纜或設備裝於合用人孔或配電室內。2.供電電纜及通訊電纜儘量裝設於各別之牆壁支架上,且避免交叉。3.當供電電纜及…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69條 …其他電纜,應有適當之隔距,以便於接近及維護作業,而不損害他方設施。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70條 …纜應有適當之支撐,以抑制傷害性荷重轉移至構造物之可能。三、各設施應有適當之支撐,其各別支撐裝置間應有足夠之垂直隔距。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71條 …設時應保持適當之垂直隔距,以便於接近及維護作業,而不損害他方設施。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72條 …距,以避免電纜遭受熱損害。若實務上無法提供適當隔距時,應於兩設施間,設置適當之隔熱板。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73條 …。通訊電纜與導線,及供電電纜與導線,若考量與其他地下構造物或設施分隔,視為一個系統處理時,其隔距不予限制。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76條 …性導體(線)之供電電纜:(一)運轉電壓對地超過三百伏特之供電設施,具有與大地連續接觸之裸導線或半導電外皮之被接地導線。該被接地導線足以承載預期之故障電流之大小及持續時間,且為下列之任一者:1.被覆導線、絕緣遮蔽導線或兼具…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00條 除本章規定外,洞道內供電及通訊設施之裝設,應符合第九章至前章規定。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01條 若供電或通訊設施在洞道內使用之空間為非合格人員易進入者,或供電導線未符合第九章至本章電纜系統相關規定時,其裝設應符合第三章至第八章相關規定。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02條 若洞道內係公眾易進入或作業人員須進入施工、操作或維護設施時,其設計須提供可控制之安全環境,包括隔板、檢測器、警報器、通風設施、幫浦及所有設施之適當安全裝置。可控制安全環境應包括下列各項:一、能避免中毒或窒息。二、能防止人…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03條 供電及通訊共同使用之洞道內,所有設施之設計與裝設,應協調統合,提供安全環境,以操作供電設施、通訊設施或供電與通訊設施。所有設施之安全環境應包括下列各項:一、保護設備免受溼度或溫度有損害影響之措施。二、保護設備免受液體或氣…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32條 …質,在設置場所應建置空間隔離或防火屏障,並設置阻油堤與洩油池設施。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42條 …區包括變壓器、開關設備、自動控制與保護系統及電纜整理室等相關設施。二、輔助設備區包括經常性主要輔助所內供電設施、緊急供電系統、通訊系統及蓄電池組等相關設施。海上變電所(站)應為鋼構式平台結構,所有設備材料應有封閉式金屬箱…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43條 海上變電所(站)頂甲板得設置直升機平台及氣象輔助設施等。控制室、辦公室及人員休息室應設置於防火區劃內。海上變電所(站)應設置照明系統、緊急逃生路徑設施及人員維生與衛生環境設施。
-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序之撥款。二、園區開發管理及相關事業之投資收益。三、園區公共設施建設費收入。四、土地及廠房租金收入。五、園區管理費收入。六、各項作業服務收入。七、本基金之孳息收入。八、園區開發貸款利息收入。九、其他有關收入。
-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車輛人員出入口及碼頭外,其周圍應建築圍牆或設置其他適當之區隔設施。
-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五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稱工廠設置之檢查,指工廠、倉庫與其他有關設施之安全衛生及污染防治應具備條件之檢查與監督實施。
-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公共設施建設費用,指園管局或分局所投入整地、道路與交通、地下管線、路燈照明、排水、水電供應、景觀及其他基礎設施之費用。前項公共設施建設費用,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按該公共設施建設已支付或已確定之金額,連…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34條 …管機關應提撥前項收取金額之一定比率,用於產業園區周邊相關公共設施之興建、維護或改善及受影響區域環境保護之改善。前項提撥金額比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定之。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39條 …產業園區得規劃下列用地:一、產業用地。二、社區用地。三、公共設施用地。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用地。產業用地所占面積,不得低於全區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六十。社區用地所占面積,不得超過全區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公共設施用地所…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45條 …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發之產業園區內土地、建築物及設施,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本條例之規定使用、收益、管理及處分,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規定之限制。前項以出租方式辦理者,其租金及擔保金…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46條 …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發之產業園區內土地、建築物及設施,應分別依下列規定使用、收益或處分;其使用、收益或處分之計價,由開發產業園區之各該主管機關審定。但資金全部由受託之公民營事業籌措者,依委託開發契約規定辦理:…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49條 …者,其所增加開發成本利息之補貼。三、產業園區或其周邊相關公共設施之興建、維護或改善。四、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之營運。五、產業園區或其周邊受影響區域環境保護之改善。六、產業園區之相關研究、規劃或宣導。七、產業園區相關事業之投資…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50條 產業園區應依下列規定成立管理機構,辦理產業園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及公共建築物與設施之管理維護及相關服務輔導事宜:一、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發之產業園區,由各該主管機關成立,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或公民營事業成立或…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51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發之產業園區,其公共設施用地及公共建築物與設施,由該產業園區之管理機構代管,並應依下列規定登記。但本條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一、中央主管機關開發之產業園區,其所有權登記為國有,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