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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 第15條 下列動物產品禁止輸入:一、來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或新城病疫區且可傳播上述疫病之鳥綱動物產品。二、來自馬鼻疽疫區且可傳播該病之哺乳綱奇蹄目馬科動物產品。三、來自口蹄疫、牛接觸傳染性胸膜肺炎、小反芻獸疫、豬瘟或非洲豬瘟疫…
  2. 行政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6條 輸入下列肉類產品,應符合其檢疫條件,始得辦理輸入:一、獵捕動物肉類:如附件十三之一。二、家禽肉類:如附件十三之二。三、偶蹄目動物肉類:如附件十三之三。輸入供人食用之偶蹄目動物肉類產品應符合下列檢疫條件,始得辦理輸入,不受…
  3. 行政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7條 輸入下列飼料類產品,應符合其檢疫條件,始得辦理輸入:一、犬貓食品:如附件十五之一。二、調製動物飼料:如附件十五之二。三、供動物食用牧草:如附件十五之三。
  4. 行政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9條 輸入第十六條至前條以外之下列動物產品,應符合其檢疫條件,始得辦理輸入:一、含肉加工產品:如附件十八之一。二、乾動物產品:如附件十八之二。三、未去除內臟冷凍冷藏魚產品:如附件十八之三。四、動物源性產品:如附件十八之四。
  5. 行政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 第21條 …疫條件:一、輸入應施檢疫物之動物學名(包括屬名及種名)或動物產品品名及該產品成分說明。二、動物飼養健康紀錄或動物產品之原料來源及生產製造流程。三、其他經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指定之相關文件。前項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有不全者,中…
  6. 行政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 第3條 …計畫邊界設定及說明。(四)廠區配置圖、生產製程流程圖說、主要產品產量及產製期程。(五)溫室氣體排放源、原(物)料、燃料種類、熱值及用量及外購電力量。(六)預估至目標年全廠各年度之溫室氣體排放量與達成指定目標之評估說明。(…
  7. 行政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 第8條 …率級別。二、因設備之更換或產能擴增、製程、原(物)料、燃料或產品之改變。三、新增或變更減量措施。四、基準年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因日後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相關規定變更,致計算結果有差異。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事由。
  8. 行政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申請者:指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核定產品碳足跡之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二、產品碳足跡:指商品或服務以生命週期各階段產生之溫室氣體排放量,換算為二氧化碳當量之總和,其生命週期階段如下:(一)商品:包含原…
  9. 行政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 第3條 …格式,檢具下列資料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產品碳足跡:一、申請者、產品及生產廠場(服務場所)基本資料。二、公司設立登記、商業登記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之證明文件。三、產品屬商品者,其製造廠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證…
  10. 行政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 第4條 前條第一項第六款產品碳足跡之盤查,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國際標準化組織最新發行之ISO14067產品碳足跡標準。二、經中央主管機關公開之碳足跡產品類別規則。三、活動資料應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產品碳足跡之日前二年內。四、…
  11. 行政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 第5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之產品碳足跡盤查清冊及盤查報告書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查驗機構查驗。
  12. 行政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 第6條 申請者使用非屬中央主管機關公開之碳足跡產品類別規則,應先提出申請審定該碳足跡產品類別規則,經中央主管機關審定通過後,始得使用。於修訂時,亦同。前項申請,申請者應依規定格式將下列資料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檢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
  13. 行政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 第7條 前條碳足跡產品類別規則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同一種類別產品,於計算產品碳足跡時,應有相同之盤查範疇與計算依據。二、產品之類別,屬商品者,依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屬服務者,依中華民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認定。
  14. 行政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審查產品碳足跡核定及審定碳足跡產品類別規則相關事項,得召開會議,邀請專家學者共同參與。
  15. 行政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 第9條 …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者依第三條及第六條之申請,除申請審定碳足跡產品類別規則應於六個月內完成審查外,其餘申請應於六十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應詳列補正所需資料,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補…
  16. 行政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產品碳足跡核定申請案經審查符合本辦法之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產品碳足跡。前項產品碳足跡核定內容之應記載事項如下:一、申請者名稱及地址。二、生產廠場或服務場所名稱及地址。三、產品名稱及型號。四、標示數值及單位。五、使用…
  17. 行政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經核定產品碳足跡之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以下簡稱為使用者)應依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產品碳足跡核定內容使用及標示;於公開進行相關環境聲明或宣告時,內容不得與中央主管機關公開於指定資訊平台之產品碳足跡核定內容資訊不符。
  18. 行政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產品碳足跡核定之有效期間為二年,期限屆滿後仍繼續使用者,使用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起一個月內申請展延,未於前揭期間內申請展延者,應重新申請。使用者依前項規定期限提出展延申請,因中央主管機關之審查致產品碳足跡核定有效期間屆…
  19. 行政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使用者屬前項第二款之情形者,應於變更起始日起停止使用及標示產品碳足跡標籤。
  20. 行政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及七月三十一日前,至指定資訊平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半年標示產品碳足跡標籤之使用量。但未於產品或其包裝而僅於行銷載體標示產品碳足跡標籤者,應申報產品銷售量。
  21. 行政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主管機關對使用者使用及標示產品碳足跡標籤之產品,得於製造或存放之生產廠場或倉儲等相關場所實施檢查,使用者應備妥下列資料以供檢查:一、與產品碳足跡有關之原(物)料、能(資)源之種類、成分、熱值及用量、產品種類及產量、其他操…
  22. 行政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使用者應妥善保存申請核定產品碳足跡及前條各款所列之資料三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23. 行政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產品碳足跡核定:一、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或提供不正確資料。二、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產品碳足跡核定。
  24. 行政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產品碳足跡核定:一、申請廢止產品碳足跡核定。二、解散或歇業。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撤銷或廢止。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經中央主管…
  25. 行政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產品碳足跡核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者,使用者應停止使用及標示產品碳足跡標籤。
  26. 行政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者,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處罰:一、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產品碳足跡或產品碳足跡核定失效後,逕行使用及標示產品碳足跡標籤。二、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或第十六條規定。
  27. 行政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 第22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任)相關機關(構)辦理產品碳足跡之審查及檢查事項。
  28. 行政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 第23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推動產品碳足跡管理要點取得產品碳足跡標籤使用權者,原使用期限繼續有效,其有關產品碳足跡標籤之使用、標示、展延及其他管理事項,依第十條至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29. 行政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 第24條 申請者得於本辦法施行日起六個月內,以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推動產品碳足跡管理要點取得之查證聲明書,替代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查驗聲明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產品碳足跡。
  30. 行政氫氟碳化物管理辦法 第2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包括純物質與其混合物。但不包含已存在於產品內之物質。二、產品:指內含氫氟碳化物之商品、組件及含該組件之系統。但不包含儲存或運輸氫氟碳化物之容器。三、消費量:指製造量加輸入量減輸出量後所得之淨值乘以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