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法規: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第19條 產品碳足跡核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者,使用者應停止使用及標示產品碳足跡標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