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00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97 / 200 頁
  1. 行政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3條 …派之副市長、副縣(市)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且委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一、秘書長。二、民政業務局(處)代表。三、建設(工務)業務局(處)代表。四、農業業務局(…
  2. 行政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4條 …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秘書長為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本會會議,如以視訊會議為之,…
  3. 行政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6條 …(處)長兼任;置工作人員辦理本會幕僚事務,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遴派現職人員兼任。
  4. 行政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9條 本會對外行文,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名義行之。本會會議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交由有關業務單位執行,其執行情形應提會報告,並應將會議紀錄等相關資訊,公開於機關網站。
  5. 行政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10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按轄區內重劃區,組設工作小組,負責執行各項重劃業務。
  6. 行政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需要,於契約中規定減徵所申請服務規定費額百分之五十或免徵。各政府機關申請前條第一款服務者,每年度第一部儀器得減徵百分之三十,第二部儀器起,得減徵百分之十五。各級地政機關申請前條第三款服務,得免徵規費。
  7.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 第2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其有關土地債券之發行事項,中央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8.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 第3條 …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四、工業用地:指依法核定之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五、礦業用地:指供礦業實際使用地面之土地。六、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
  9.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 第4條 本條例所定地價評議委員會,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組織之;其組織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委員會委員,由相關機關代表及地政、不動產估價、法律、工程與都市計畫領域之專家學者或民間相關團體代表組成,其中專家學者與民間…
  10.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 第7條 政府依法照價收買、區段徵收或因土地重劃而取得之土地,得隨時公開出售,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限制。
  11.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 第10條 本條例實施地區內之土地,政府於依法徵收時,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其地上建築改良物,應參照重建價格補償。
  12.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 第11條 依法徵收或照價收買之土地為出租耕地時,除由政府補償承租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及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外,並應由土地所有權人,以所得之補償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之三分之一,補償耕地承租人。前項補償承租人之地價,應由主…
  13.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 第17條 …繳納期間不得逾一年。前項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依社會經濟情況及實際需要定之。
  14.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 第20條 …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
  15.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 第21條 …地。二、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三、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四、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加油站及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五、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在依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告前,已在非工業區或…
  16.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 第25條 供國防、政府機關、公共設施、騎樓走廊、研究機構、教育、交通、水利、給水、鹽業、宗教、醫療、衛生、公私墓、慈善或公益事業等所使用之土地,及重劃、墾荒、改良土地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得予適當之減免;減免標準與程序,由行政院定之。
  17.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 第26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經依前項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
  18.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 第26-1條 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准通知限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按應納田賦加徵一倍至三倍之荒地稅;經加徵荒地稅滿三年,仍不使用者,得照價收買。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因…
  19.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 第28條 …二條、第七十六條照價收買土地之程序如左: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將報准照價收買之土地先行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移轉之權利人或他項權利人。二、受通知人應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五十日內,繳交土地所有權狀、土地他項…
  20.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 第30條 …經依法提存之次日起六十日內,將其土地交付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逾期不交付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21.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 第34條 …有權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前項改良物之價額,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查估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22.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 第35條 …報地價後之土地自然漲價,應依第三十六條規定徵收土地增值稅。但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接受捐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23.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 第35-1條 …財團法人。二、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24.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 第39條 前條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應按政府公告之物價指數調整後,再計算其土地漲價總數額。
  25.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 第40條 …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百分之四十。因修正前項稅率造成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稅收之實質損失,於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之規定施行前,由中央政府補足之,並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有關公債收入不得充經常支出之…
  26.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 第46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之土地,應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繪製地價區段圖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
  27.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 第47-1條 …抵押金額及其他債務予以扣除者,應以併同計算之金額為準。六、經政府核定照價收買或協議購買之土地,以政府收買日或購買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政府給付之地價低於收買日或購買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政府給付之地價為準。前項…
  28.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 第47-2條 …五條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公有土地,以實際出售價額為準。但各級政府贈與或受贈之土地,以贈與契約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二、依第三十五條之一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私有土地,以贈與契約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三、依第…
  29.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 第53條 …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議之;協議不成,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函請上級政府予以核定。區段徵收地區選定後,徵收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左列事項:一、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二、建築改良…
  30.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 第57條 …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者之同意,得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後優先實施市地重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