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7條(刪除)
- 第28條依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照價收買土地之程序如左:一、直轄市或縣(市…
- 第29條依第十六條實施照價收買之土地,其公告及通知,應於申報地價後開徵當年期地價稅之前辦理完竣。依第二十六條、第七十二條規定得照…
- 第31條照價收買土地之地價,依左列規定計算之:一、依第十六條規定收買者,以其申報地價為準。二、依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收買者,以其申…
- 第32條照價收買之土地,如土地所有權人有改良土地情事,其改良土地之費用及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經該管主管機關驗證登記者,應併入地價…
- 第33條照價收買之土地,地上如有農作改良物,應予補償。前項農作改良物價額之估定,如其孳息成熟時間在收買後一年以內者,應按其成熟時…
- 第34條照價收買之土地,地上建築改良物同屬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者,應一併收買。但不屬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前項改良物之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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