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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處務規程 第16條 本中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2. 行政國立臺灣文學館組織規程 第6條 本規程除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一條,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3. 行政國立臺灣文學館辦事細則 第6條 展示教育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各項展覽主題之策劃及執行。二、各項推廣教育活動之策劃及執行。三、導覽服務之規劃及執行。四、展場與展示器材之維護及管理。五、國內外館際合作。六、其他有關展示教育事項。
  4. 行政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處務規程 第6條 遺址發展組掌理事項如下:一、臺灣東部考古遺址現地保存研究及發展。二、卑南考古遺址調查、發掘及監管保護。三、卑南考古遺址現地保存、展示之執行及管理。四、卑南考古遺址自然地景變遷之調查分析。五、卑南考古遺址環境生態教育之規劃…
  5. 行政國立臺灣交響樂團組織規程 第6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6. 行政國立臺灣交響樂團辦事細則 第6條 企劃行銷組掌理事項如下:一、節目之企劃、行銷及文宣。二、國內、外音樂文化之交流。三、票務及售票系統相關業務。四、樂友相關業務。五、公關事務。六、其他有關企劃行銷事項。
  7. 行政國立臺灣美術館組織法 第6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8. 行政國立臺灣美術館處務規程 第6條 展覽組掌理事項如下:一、美術作品之展覽及館際美術作品之交流。二、國際美術交流展覽。三、各項展覽主題之策劃及執行。四、展覽業務之協調及聯繫。五、展示設計之規劃及執行。六、展品、展場與展示器材之安全維護及管理。七、生活美學之…
  9. 行政國立臺灣博物館處務規程 第6條 展示企劃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展館空間發展之規劃及執行。二、展覽計畫之擬訂及推動。三、展示之設計規劃及展場管理。四、其他有關展示企劃事項。
  10. 行政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組織規程 第6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11. 行政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辦事細則 第6條 展示組掌理事項如下:一、本館各項展示主題計畫之擬訂。二、展示施作與展場之管理、監控、監督施工及驗收。三、展場燈光、電力及互動展示設施之維修。四、館際交流之規劃、研擬及執行。五、其他有關展示事項。
  12. 行政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法 第6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13. 行政國立歷史博物館處務規程 第6條 展覽組掌理事項如下:一、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規劃及展覽。二、展覽圖錄之發行出版。三、展場之施作、管理及監控。四、其他有關展覽事項。
  14. 行政國家人權博物館處務規程 第6條 典藏研究及檔案中心掌理事項如下:一、典藏制度與管理作業之擬訂及執行。二、威權統治時期政治案件文獻檔案蒐集、典藏、整飭及研究。三、臺灣與國際相關政治人權史料文物蒐集、典藏及出版。四、圖書資訊業務管理及諮詢。五、典藏品管理、…
  15. 行政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第6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二、表演藝術相關之學者、專家。三、文化教育界人士。四、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前項第一…
  16. 行政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第16條 董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迴避之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由監督機關定之。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本條例所稱關係人,指配偶或…
  17. 行政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第26條 政府機關(構)(以下簡稱原機關)現有編制內依公務人員相關任用法律任用、派用公務人員,於機關改制之日隨同移轉本中心繼續任用者(以下簡稱繼續任用人員),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任用、服務、懲戒、考績、訓練進修、俸給、保險、保障、…
  18. 行政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第36條 本中心設立年度及原機關併入本中心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19. 行政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第46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20. 行政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第6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二、電影、電視及廣播相關之學者、專家。三、具法律、財務、行銷管理等相關專業人士或對藝術文化界有重大貢…
  21. 行政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第16條 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不得與本中心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22. 行政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第26條 本中心設立時,因業務有必要使用之公有財產,得由政府機關(構)採捐贈、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方式為之。本中心設立後,因業務需要得價購公有不動產。土地之價款,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地上建築改良物之價款,以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當年…
  23. 行政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6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五日施行。
  24. 行政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辦事細則 第6條 展覽教育及公共服務組掌理下列事項:一、常設展與特展主題之策劃及設置。二、教育推廣與公共服務活動之策劃及執行。三、館際交流與公關活動之策劃及執行。四、鐵道相關刊物及出版品之編印。五、志工招募、導覽培訓、教育訓練與管理之規劃…
  25. 行政蒙藏邊區人員任用條例 第6條 擬任之蒙藏人員,於送請任用審查時,其學歷、經歷應提出證明文件,如不能提出時,得由蒙藏委員會查核證明之。
  26. 行政文化內容策進院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第6條 文策院公有財產得以出租、委託經營或授權利用等方式提供使用,其出租、委託經營或授權利用之對象、租金、權利金之計算、收取方式及管理運用事項,由文策院訂定規章,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文化部備查。前項之出租、委託經營或授權利用,應…
  27. 行政文化內容策進院董事監事及院長利益衝突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準則 第6條 本準則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28. 行政文化內容策進院績效評鑑辦法 第6條 文策院應依發展目標及計畫、年度業務計畫,擬具前條第二款業務績效指標,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送文化部,交由評鑑小組審議。文策院得邀集文化部及專家學者召開會議,以研提前項業務績效指標。業務績效指標應以促進民間產業發展效益為目標…
  29. 行政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第6條 管理機關應建置公有文化創意資產目錄,並得將可合法對外提供利用之公有文化創意資產相關資訊,以對外網站或其他適當方式公開,且應定期更新,以確保資料之正確性及完整性。
  30. 行政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第6條 本辦法所定之補助方式如下:一、經費之全部或部分。二、貸款利息之全部或部分。三、相關稅捐之全部或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