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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6 / 200 頁- 行政關務人員獎懲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 第6-1條 關務人員從事輪班工作除自願者外,以連續不超過五年為原則。由輪班工作調派機關內非輪班工作者,至少一年內不再調派輪班工作。因留職停薪致工作年資中斷者,其留職停薪前及回職復薪後之年資,同屬從事輪班或非輪班工作者,合併計算之。輪…
- 行政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 行政關港貿單一窗口運作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關稅法第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關港貿單一窗口運作實施辦法 第6-1條 參與業者申請核發通關專屬憑證,應繳納通關專屬憑證費。前項收費基準以每案系統設計成本及工本費加總計算之。通關專屬憑證費由財政部關務署公告之。
- 行政關港貿單一窗口運作實施辦法 第10條 參與業者透過關港貿單一窗口傳輸之電子文件或所接受之核定通知,得申請傳輸時間與內容之證明文件及其所傳輸之電子文件資料。前項申請應自該電子文件或核定通知於關港貿單一窗口電腦檔案紀錄之翌日起五年內為之。
- 行政關港貿單一窗口運作實施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七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 第10條 國產署依本辦法規定移交大陸地區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之遺產,除有下列情形者外,應於本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表示繼承期間屆滿後辦理:一、經法院判決確定移交遺產者,應依確定判決移交。二、依第四條第三款規定所為公示催告,其期間屆…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 第11條 前條國產署應移交之遺產,得以下列方式交付:一、由大陸地區繼承人親自領取。二、由大陸地區繼承人委託其中一人或在臺灣地區代理人領取。三、由大陸地區受遺贈人委託在臺灣地區代理人領取。未能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得由國產署委託行政院為…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 第12條 國產署於管理職務終結前,應向法院聲請酌定管理報酬。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 第13條 國產署於管理期間支付之稅費、律師與訴訟費用、前條管理報酬及其他必要費用,應自遺產內扣除。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 第14條 國產署完成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移交遺產予大陸地區繼承人及賸餘遺產收歸國有,終結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後,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 第1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予讓售範圍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國有財產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有財產法第六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條例第十七條訂定之。
- 行政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0條 會計室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一、第一科:(一)單位概算、預算之核編。(二)預備金及專案經費之申辦。(三)準備立法院審議預算案報告資料、質詢案件及各項報告之研議撰擬。(四)歲入、歲出分配預算相關事項。(五)會計人員任…
- 行政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1條 法規委員會掌理事項如下:一、本會年度立法計畫及法規整理計畫之審議。二、本會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之研議或審議。三、本會法規疑義之研議或闡釋。四、本會法規資料蒐集、整理及編印。五、本會法制作業之協調、聯繫。六、其他本會…
- 行政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2條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會)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一、第一科:(一)中央各機關採購履約爭議調解事件之處理。(二)中央各機關採購申訴事件之處理。(三)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訴事件之處理。(四)採購調解及異議、申訴…
- 行政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3條 工程技術委員會掌理事項如下:一、受檢察或審判機關之委託,辦理公共工程技術鑑定。二、工程技術之審議及輔導。三、工程技術研究發展之策劃及推動。
- 行政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4條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二、綜合文件之督導、撰擬。三、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四、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參加。五、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不在會時之代理。六、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務之決…
- 行政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5條 參事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一、法案、命令之研議或會核。二、計畫、方案之研議或會核。三、法令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案件之會核。四、出席各種法規審查及研究會議。五、業務研究改進之諮詢及建議。六、其他交辦事項。主任…
- 行政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6條 技監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一、公共工程計畫、方案之研議或會核。二、公共工程法規、制度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案件之會核。三、出席各種公共工程法規審查及研究會議。四、公共工程業務研究改進之諮詢及建議。五、其他交辦…
- 行政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7條 處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處、室事務,其權責如下:一、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執行。二、工作之分配、領導及監督。三、文稿之審核或代判。四、主管業務報告之編擬。五、各科工作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六、所屬人員之派免、考核及獎…
- 行政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8條 科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科業務,其權責如下:一、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執行。二、業務計畫及重要文稿之撰擬。三、本科工作之分配及執行進度查詢。四、主管業務之聯繫及協調。五、主管文稿之初核。六、所屬人員之指導、監督及考核。七、…
- 行政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9條 專門委員、秘書、技正、專員、分析師、設計師、科員、技士、助理設計師、辦事員及書記,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
- 行政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21條 本會各級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 行政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許可及登記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一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