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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6 / 106 頁-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 第17條 當事人得填具申請書,請求保險人停止其健保資料之全部或一部之特定目的外利用。前項當事人未滿七歲或受監護宣告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申請;滿七歲至未滿十八歲或受輔助宣告者,應經當事人本人或輔助人同意,並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受…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 第18條 當事人健保資料經註記停止特定目的外利用後,除保險人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該等資料傳輸予主管機關外,主管機關及保險人均不得再對外提供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其停止特定目的外利用之效力,不溯及既往。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 第19條 當事人請求停止特定目的外利用其健保資料並經註記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保險人仍得對外提供特定目的外利用:一、依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有提供之義務。二、為免除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資料諮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2條 …核。三、申請特定目的外利用健保資料爭議之處理。四、健保資料經當事人提出停止特定目的外利用或停止提供特定目的外利用爭議之處理。五、協助主管機關就健保資料之特定目的外利用、管理委託辦理之輔導、評估及監督。六、其他健保資料相關…
- 行政重大醫療事故通報及處理辦法 第9條 …共同學習資料庫。前項教育材料,應經去識別化處理,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及醫療機構。
- 行政醫事專業諮詢作業辦法 第5條 當事人申請醫事專業諮詢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病歷複製本、相關文件及資料,向受託法人提出;受託法人應予輔導並協助當事人申請。前項病歷複製本、相關文件及資料經形式審查發現有缺漏並得補正者,受託法人應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內補正,…
- 行政醫事專業諮詢作業辦法 第6條 …文件、資料或未繳費。二、非發生於我國境內之事件。三、申請人非當事人。四、經提起民事訴訟或提出刑事告訴、自訴,且繫屬於法院或檢察署已經開始偵查,或經民事、刑事法院判決確定,或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五、事件經調處、調…
- 行政醫事專業諮詢作業辦法 第7條 …製本、相關文件及資料不齊致難以提供諮詢意見者,受託法人得通知當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受託法人得依現有病歷複製本、相關文件及資料提出諮詢意見書。二、依案件所涉科別及專業別,依下列原則選用醫事專家一人撰寫初步諮詢意見:…
- 行政醫事專業諮詢作業辦法 第8條 當事人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免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之費用:一、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二、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各款之特殊境遇家庭。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
- 行政醫事專業諮詢作業辦法 第10條 …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爭議案件之當事人。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爭議案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三、曾任或現任爭議案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四、曾為或現為爭議案件之證人。…
- 行政醫事專業諮詢作業辦法 第12條 …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前項專業諮詢有補正情形者,受託法人得通知當事人限期補正;其補正期間,不計入前項工作日。
- 行政醫事專業諮詢作業辦法 第13條 受託法人提供之醫事專業諮詢意見書正本,以一份為限;當事人申請二份以上者,第二份起,每份應繳納新臺幣一百元工本費。
- 行政醫療事故專案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8條 …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本法所稱之當事人。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故與本法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三、曾任或現任本法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四、曾為或現為該醫療事故案件之證…
- 行政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3條 …因疾病本身或醫療處置不能避免之結果。二、醫療爭議:指病人方之當事人認為醫療不良結果應由醫事人員、醫事機構負責所生之爭議。三、醫事機構:指醫療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醫事人員,依其專門職業法規規定申請核准開業之機構。四、醫療機構…
- 行政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4條 …。第一項財團法人提供之醫事專業諮詢及醫療爭議評析,除醫療爭議當事人均同意外,不得於本案訴訟採為證據或裁判基礎,亦不得採為相關行政處分之基礎。
- 行政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7條 …憾、道歉、讓步或其他為緩和醫病緊張關係所為之陳述,除醫療爭議當事人均同意外,不得於本案訴訟採為證據或裁判基礎,亦不得採為相關行政處分之基礎。
- 行政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9條 當事人就醫療爭議得檢具病歷複製本並繳納費用,向第四條第一項之財團法人申請醫事專業諮詢。
- 行政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13條 當事人申請調解,應檢具申請書向調解會為之;填寫申請書有困難者,調解會得指派人員協助之。前項調解會之管轄如下:一、病人住(居)所及醫事機構所在地均在同一直轄市、縣(市)者,由該直轄市、縣(市)調解會調解。二、病人住(居)所…
- 行政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14條 …,並於三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但經當事人合意者,得再延長一次。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完成調解者,視為調解不成立。調解會辦理醫療爭議之調解,得分組為之;調解委員之資格條件與第一項調解會之運作、調解程序…
- 行政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15條 當事人因醫療爭議提起民事訴訟前,應依本法申請調解,不適用醫療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鄉鎮市調解條例之規定。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申請調解而逕行起訴,第一審法院應移付管轄之調解會先行調解。調解期間,訴訟程序停止進行。當事人申…
- 行政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16條 …人及檢察官。必要時,檢察官或法院得將相關卷證資料函送調解會。當事人申請調解而調解不成立,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就醫療爭議刑事案件提起告訴者,視為自申請調解時,已經提出告訴。醫療爭議刑事案件曾依本法調解不成…
- 行政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17條 …之案件,應於收受之翌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受理調解之事實通知雙方當事人。調解會得要求調解事件之當事人提出該事件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之名冊及聯絡方式,並通知名冊上之人員參加調解。與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調解會通知或同意…
- 行政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18條 調解程序不公開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調解委員及辦理調解相關業務之人員,因執行職務而知悉、持有他人之秘密,無正當理由不得洩漏。同一原因事實之醫療爭議,一方當事人分別與多數之他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時,當事人於一案調解…
- 行政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19條 當事人經調解會通知到場進行調解者,應親自或委託代理人到場,並得各推舉一人至三人列席協同調解。醫事機構應指派具調解決策權之代表,出席調解會議。醫事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有禁止或妨礙其所屬人員進行或成立調解之行為或措施。醫事機構…
- 行政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20條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且未委託代理人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
- 行政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22條 調解委員應本客觀、公正、和平及懇切之態度,對當事人說明調解程序及相關法律效果,並為適當之勸導,力謀調解之成立。調解過程中,當事人、其代理人或其他到場之人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擾調解處所與周圍之安…
- 行政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23條 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遺憾、道歉、不利於己之陳述或讓步,除醫療爭議當事人均同意外,不得於本案訴訟採為證據或裁判基礎,亦不得採為相關行政處分之基礎。
- 行政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24條 …人或其配偶、前配偶、直系血親、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家屬為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人。二、與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服務於同一機構或團體。調解委員未依前項規定迴避,調解會應令其迴避,並另為指定;經當事人申請者,亦同。當事…
- 行政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25條 …市)主管機關於調解不成立之日起算七個工作日內,將該證明書發給當事人。檢察官或法院移付調解之事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調解不成立時,陳報該管檢察官或法院,並檢還所送卷證。屬法院移付調解者,應續行訴訟程序。
- 行政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26條 調解會於調解成立時,應於成立當日作成調解書,由當事人、代理人及出席調解委員簽名或蓋章。前項調解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醫事機構者,其名稱、負責人及機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