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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海關緝私器械使用辦法 第13條 海關緝私人員使用武器﹑彈藥或必要之器械,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致命之部位。
  2. 行政海關緝私器械使用辦法 第14條 海關緝私人員使用武器﹑彈藥或必要之器械後,應將其使用原因及經過情形即時報告主管長官。但使用防彈背心及防護安全必需之物品,不在此限。
  3. 行政海關緝私器械使用辦法 第1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4. 行政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關稅法第五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5. 行政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6. 行政發展再生能源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7. 行政發展再生能源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第10條 經核准分期繳納關稅案件,逾期未繳者,依關稅法規定自繳稅期限屆滿日之翌日起至稅款繳清日止,照欠繳稅額按日加徵滯納金萬分之五。但以不超過原欠繳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8. 行政發展再生能源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第11條 經核准分期繳納關稅之進口貨物,於全部關稅繳清前,轉讓或變更原目的以外之用途者,海關應廢止其分期繳納之核定,追繳全部關稅,並依法加徵滯納金。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轉讓與符合本條例分期繳納關稅規定之公司法人,准由該受讓人繼續分…
  9. 行政發展再生能源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0. 行政進出口貨物預行報關處理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關稅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1. 行政進出口貨物預行報關處理準則 第7-1條 經海關核准以非運輸工具載運而以管線輸入之進口貨物,納稅義務人應於貨物進口前一個月內檢附次月預估進口量之報關文件向海關預行報關,並免申報進口艙單。前項貨物經繳納進口稅費或保證金放行後,納稅義務人應於財政部公告之期間內補具發…
  12. 行政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關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3. 行政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第6條 …則增註規定減免稅之物品。五、屬外貨進口報單(進口報單類別「G1」)適用範圍以外。六、屬財政部公告實施特別防衛措施之物品。七、屬實施關稅配額之物品。八、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報關之郵包物品。未依前項規定期間報關者,除有第二十…
  14. 行政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第10條 進口郵包物品完稅價格逾新臺幣二千元,且非屬第六條之應辦理報關者,由海關填發小額郵包進口稅款繳納證送交郵政機構,以憑投遞並代收稅款。
  15. 行政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第11條 自國外進口之郵包物品,自同一寄件人,同一到達日寄交同一收件人,在兩件以上者,合併計算完稅價格。前項所稱同一到達日,指郵政機構加蓋郵戳於郵包發遞單上之日。
  16. 行政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第12條 寄交同一收件人之郵包物品,次數頻繁者,不適用本辦法關於免稅之規定。前項所稱次數頻繁,指同一收件人於半年度內進口郵包物品適用第七條第一項之免稅規定放行逾六次者。所稱半年度,指每年一月至六月及七月至十二月。
  17. 行政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第13條 郵包物品屬應施檢驗、檢疫品目範圍或有其他輸出入規定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各該輸出入規定辦理。
  18. 行政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第14條 下列進口郵包物品,免申請輸入許可文件:一、進口六公斤以下之寵物食品,免申請「飼料輸入登記證」。二、其他依主管機關規定免輸入許可文件者。進口供自用之菸酒,數量未逾下列規定,免取具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一、酒:五公升。二、菸:…
  19. 行政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第15條 出口郵包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寄件人應填送出口報單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一、離岸價格逾等值美幣五千元。二、依相關法規有輸出規定。但有特殊情形經海關公告者,不在此限。三、需申請沖退稅、保稅用之報單副本之物品。四、復運出口案件…
  20. 行政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第16條 非屬前條規定應辦理報關之出口郵包物品,寄件人應於寄件文件據實申報物品名稱、數量、價值,由郵政機構連同郵包彙送出口地海關查(抽)驗放行。
  21. 行政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第17條 寄往國外修理或加工且離岸價格未逾等值美幣五千元之郵包物品,寄件人應填具「郵寄待修、加工物品出口簡易申報單」,向駐郵政機構海關申請查驗。前項郵包物品復運進口時,應向進口地海關提交出口時申報之簡易申報單正本。
  22. 行政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第18條 郵政機構應配合海關之相關規定,並與海關密切合作,防止進、出口侵害智慧財產權之郵包物品。
  23. 行政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第19條 郵包物品查驗時,郵政機構應派員會同海關查驗,並辦理有關之搬移、拆包或開箱暨恢復原狀等事項,必要時,得通知收(寄)件人會同為之。郵包物品包件過重、體積過大或有其他特殊情形需移至海關核准之特定查驗區查驗時,郵政機構應負責貨物…
  24. 行政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第2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條,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25. 行政廣告品及貨樣進口通關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6. 行政離島地區進口商品免徵關稅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7. 行政離島地區進口商品免徵關稅實施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8. 行政關務人員獎懲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29. 行政關務人員獎懲辦法 第10條 對關務人員作成申誡、記過、記大過之懲處前,應由懲處權責機關事先通知當事人限期提出書面申辯,以併同審查;必要時,得就所涉專業事項,徵詢相關專家學者之意見。前項限期視案情簡繁定之,並自當事人接獲通知之次日起算,最多以十五日為…
  30. 行政關務人員獎懲辦法 第11條 第三條第二款、第十款及第四條第四款、第八款所定一定基準,由財政部關務署擬訂報由財政部核定;第三條第三款、第七條第二十二款所定一定基準,由財政部關務署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