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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4 / 200 頁- 行政衛生福利部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4條 公設衛福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執行職務,應依本法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及第五十四條規定為之。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 第4條 申請分期繳納欠費,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一、投保單位欠費總額達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保險對象欠費總額達新臺幣二千元以上。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 第4條 於矯正機關內提供收容對象保險醫療服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由矯正機關設醫事服務機構,並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特約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醫療服務。二、由經保險人同意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至矯正機關內提供門診醫療…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申貸辦法 第4條 本基金提供申貸之項目如下:一、未依本法所定繳納期限繳納之保險費。二、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應向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繳納之應自行負擔之費用而尚未繳納部分(以下簡稱應自行負擔之費用)。申請之貸款未屆分期還款之始期或逾期未清償…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 第4條 各團體於推薦健保會委員時,採以二倍方式為之,並應考量性別平等原則。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 第14條 會議決議事項,經主任委員認有立即對外說明之必要時,應由其本人或指定人員統一發布。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認定標準 第4條 經濟困難之認定及證明之核發,由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為之。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資料調閱與查詢及訪查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前往投保單位、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扣費義務人或保險對象所在處所執行訪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事前先以公文通知。但為避免事證滅失、串供或其他急迫之情形時,不在此限。二、主動出示訪查證及服務機關證明文件,並應…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審查業務委託辦法 第4條 受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醫療服務審查業務,涉及公權力行使時,應由保險人為之。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審查業務委託辦法 第14條 受委託專業機構、團體應擬訂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輔導方案,經保險人核定後,辦理輔導業務。
- 行政國民年金法 第4條 本保險之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
- 行政國民年金法 第14條 被保險人及各級政府未依前二條規定期限繳納保險費者,自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以每年一月一日之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為準按日計算利息,一併計收。依前項規定計算之利息,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予免徵;其數額…
- 行政國民年金法 第24條 被保險人或其遺屬請領年金給付時,保險人得予以查證,並得於查證期間停止發給,經查證符合給付條件者,應補發查證期間之給付,並依規定繼續發給。領取年金給付者不符合給付條件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
- 行政國民年金法 第34條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依其保險年資計算,每滿一年,按其月投保金額發給百分之一點三之月給付金額。依前項規定計算所得數額如低於基本保障新臺幣四千元,且無下列各款情形者,得按月發給基本保障至死亡為止:一、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
- 行政國民年金法 第40條 被保險人死亡者、符合第二十九條規定而未及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者,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者死亡時,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其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前項遺屬年金給付條件如下:一、配偶應年…
- 行政國民年金法 第41條 依前條規定受領遺屬年金給付之順序如下: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姊妹。前項所定當序受領遺屬年金對象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當序遺屬於請領後死亡或喪失請領條件時,亦同。
- 行政國民年金法 第42條 遺屬年金給付標準如下:一、被保險人死亡: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月投保金額發給百分之一點三之月給付金額。二、領取身心障礙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按被保險人身心障礙年金或老年年金金額之半數發給。三、符合第…
- 行政國民年金法 第43條 遺屬具有受領二種以上遺屬年金給付之資格時,應擇一請領。同一順序受領遺屬年金給付之遺屬有二人以上時,並準用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
- 行政國民年金法 第44條 遺屬於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停止發給:一、配偶再婚。二、扶養子女之未滿五十五歲配偶,於其子女不符合第四十條規定請領條件時。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於不符合第四十條規定請領條件…
- 行政國民年金法 第45條 政府為辦理本保險,應設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其來源如下:一、設立時中央政府一次撥入之款項。二、保險費收入。三、中央主管機關依法負擔及中央政府責任準備款項。四、利息及罰鍰收入。五、基金孳息及運用之收益。六、其…
- 行政國民年金法 第46條 保險人為辦理本保險所需之人事及行政管理經費,以當年度應收保險費總額百分之三點五為上限,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 行政國民年金法 第47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應補助之保險費及應負擔之款項,除第三十六條規定之基本保證年金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外,依序由下列來源籌措支應;其有結餘時,應作為以後年度中央政府責任準備:一、供國民年金之用之公益彩券盈餘。二、…
- 行政國民年金法 第48條 本基金除本法所定用途外,僅得投資運用,不得移作他用或處分;其管理、運用及監督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本基金之運用,經中央主管機關通過,保險人得委託金融機構辦理。委託運用方式、範圍、經費及其他應…
- 行政國民年金法 第49條 本保險之財務,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 行政國民年金法 第54條 (刪除)
- 行政國民年金法 第54-1條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本法所定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與第四項及第五十三條所定金額,調整為新臺幣三千五百元,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金額,調整為新臺幣四千…
- 行政國民年金保險及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合併發給辦法 第4條 被保險人依前條規定提出請領,其手續完備並經勞工保險局審查應予發給者,由勞工保險局按該二保險之年資分別依各該保險相關規定計算老年給付金額,並將應給付金額分別匯入被保險人提供之帳戶內。
- 行政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第4條 被保險人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應就應繳總額一併辦理。保險費於分期或延期繳納期間仍應計收利息。保險人於核發各項給付時,如被保險人於完納應繳總額後,尚有未繳清之前項利息,經被保險人同意,保險人得自發給之保險給付中扣減。
- 行政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