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認定標準 第4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認定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4條 經濟困難之認定及證明之核發,由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