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認定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申請人之經濟狀況於認定之日起一年後仍未改善者,應依本標準規定重新申請認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