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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4 / 135 頁- 行政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 第10條 …符合主管機關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有價證券繳存。第一項期貨商兼營槓桿交易商所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不得分散存放、辦理掛失或解約,所繳存之標的及其保管憑證不得設定任何擔保,且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辦理提取或…
- 行政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 第11條 …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百分之二十時,應即向主管機關、期貨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期貨商兼營槓桿交易商之淨值低於新臺幣六億元或調整後淨資本額少於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百分之十五時,除處理原有交易外,應即…
- 行政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 第12條 …戶。槓桿交易商經營第一項業務,應於次月五日前向外匯主管機關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營業月報表。槓桿交易商經營連結國外金融商品之結構型商品交易業務,應於次月五日前向外匯主管機關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連結國外金融商品之結構型商…
- 行政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 第13條 …第一項之規定申請者外,不得連結下列標的:一、國內外私募之有價證券。二、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受益憑證。三、國內外機構編製之臺股指數及其相關金融商品。但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交易所…
- 行政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 第14條 …前條第一項各款連結標的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應檢附相關書件向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提出申請,並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轉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於核准第一家槓桿交易商後始得辦理。前條及前項所稱專業機構投資人,係指國內外之銀行、保險公司、…
- 行政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 第16條 …簿、表冊、紀錄、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供主管機關、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查核。前項憑證、單據、帳簿、表冊、紀錄、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之保存年限,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 行政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 第17條 主管機關、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得對槓桿交易商之業務、財務及其他必要事項進行查核。槓桿交易商對於前項之查核,應提出說明及提供相關文件。
- 行政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 第22條 …契約。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七、挪用客戶款項、有價證券。八、代客戶保管款項、印鑑或存摺。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九、對客戶所為交易事項之查詢,未為必要之答復及處理,致有損客戶之權益。十、對於依法令規定之…
- 行政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第2條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前項所稱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指證券商與客戶約定,為因應客戶購買有價證券之需,所從事之資金融通業務。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融通範圍,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
- 行政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第3條 證券商申請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應具備下列條件: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票面金額,且財務狀況符合證券商管理規則之規定。二、申請日前半年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未低於百分之一百五十者。三、最近三個月未曾受…
- 行政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第4條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應訂定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前項內部控制制度應訂定瞭解客戶評估作業及徵信程序、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之作業手續、權責劃分、融通額度控管及帳戶管理等事宜,並訂定相關風險管理機制。
- 行政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第5條 證券商申請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由證券交易所審查並轉報主管機關核准:一、內部控制制度。二、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其於申請時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
- 行政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第6條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其金額以每一客戶成交日買進、賣出證券價金相抵後之應付價金為限,但不包括信用交易融資買進及融券賣出款項。
- 行政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第7條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融通期限為成交日次二營業日至次五營業日者,應以客戶買進證券為擔保。前項擔保品價值應以證券商借貸與客戶之金額一定比率為限。其比率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證券商於成…
- 行政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第7-1條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融通期限不超過三十日者,得以具有發行人員工或原股東身分之客戶,認購之發行人初次上市、上櫃,或已上市、上櫃後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為擔保(以下簡稱認股借貸)。前項擔保品價值與證券商借貸與客戶金額之比率…
- 行政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第8條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融通期限不超過六個月者,應以客戶買進或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為擔保,擔保品價值與證券商借貸與客戶金額之比率,不得低於一定比率。前項期限屆滿前,證券商得視客戶信用狀況,展延六個月,一年期限屆滿…
- 行政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第9條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不得受理以下列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一、設質之股票。二、限制員工一定期間不得轉讓新股或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三、公司員工擇定適用緩課所得稅之股票。四、公司因買回本公司股份、受贈、合併、營業受讓或其他…
- 行政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第10條 證券商依第八條規定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每種得為借貸款項融通擔保品之證券或受益憑證,證券商合計融通餘額不得超過該種證券上市或上櫃股份或受益權單位數之百分之五,且與信用交易市場融資餘額及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
- 行政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第11條 證券商對客戶融通期限屆滿未償還款項或未依第八條第五項規定期限補繳差額時,應即處分其擔保品。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行政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第12條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所取得之擔保品,經客戶出具轉擔保同意書者,除作下列之運用外,不得移作他用,且應送存集中保管:一、作為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券之擔保。二、作為向證券金融事業借券及轉融通之擔保。
- 行政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第13條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得向客戶收取借貸款項之利息及手續費,其利率應以年率為準,並於營業埸所揭示。
- 行政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第14條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應與客戶簽訂借貸款項契約書。前項借貸款項契約書內容,應至少載明下列事項:一、融通事由。二、融通範圍。三、融通期限。四、融通額度。五、融通利率、手續費費率及以年百分率揭示之總費用。六、債權確保規…
- 行政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第15條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不得與具有下列關係者從事交易:一、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法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受僱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二、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法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等之配偶。三…
- 行政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第16條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對每一客戶最高融通限額,由證券商自行控管,並應訂定內部授信作業及風險控管程序,適當評估客戶授信額度及控管授信風險。前項內部授信作業及風險控管程序應包括關聯戶授信額度控管,其應遵循事項由證券交易…
- 行政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第17條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對客戶融通總金額,加計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融資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四百。前項規定之淨值,證券商由金融機構兼營者,按指撥營運資金計算,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按其專撥在中華…
- 行政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第18條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應依業務操作辦法之規定為之。前項業務操作辦法應載明融通之申請及償還、擔保之方式、擔保品融通計算標準、擔保維持率之計算、補繳擔保品之種類、融通計算標準及期限、擔保品處分、認股借貸相關作業及其他經…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條 …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且對被投資者無控制能力之情形。三、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指依大陸地區法律設立登記,並受大陸地區證券、期貨主管機關監理之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但不包括大陸地區所稱之外資證券公司、證券…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條 下列事項,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應依本辦法報經主管機關許可:一、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及其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與大陸地區之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為業務往來。二、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5條 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或其第三地區子公司,依前條規定經許可在大陸地區投資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或期貨公司,其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淨值百分之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