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16條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對每一客戶最高融通限額,由證券商自行控管,並應訂定內部授信作業及風險控管程序,適當評估客戶授信額度及控管授信風險。前項內部授信作業及風險控管程序應包括關聯戶授信額度控管,其應遵循事項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並報主管機關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