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93 / 200 頁-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16條 經依本法規定撤銷、廢止其許可證、登記、核可或勒令歇業者,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二年內不得申請該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之許可證、登記或核可。經依本法規定予以部分或全部停工(業)者,運作人應於復工(業)前檢具改善完成說明及證明文件,報…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26條 關注化學物質之指定運作,運作人應製作紀錄定期申報,其紀錄應妥善保存備查。前項紀錄之製作、格式、申報內容、頻率、方式、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36條 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其相關運作人應採取必要之防護第三人措施,並依規定對運作風險投保責任保險。前項應投保責任保險之運作人及保險標的、保險契約項目、最低保險金額、保險內…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46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應收取規費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56條 未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取得登錄核准而製造或輸入新化學物質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經二次限期改善未完成改善者,得令其停工、停業或退運出口。未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60條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販賣或轉讓之郵購、電子購物經營者或其他提供交易平台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6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勒令歇業、撤銷、廢止登記或撤銷、廢止其許可文件: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二、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62條 專業技術管理人員違反依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九條準用該二條所定辦法中有關訓練及執行業務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得撤銷或廢止其合格證書。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63條 依第四十四條規定查核之毒性化學物質、關注化學物質、其他應登錄化學物質或有關物品,依查核結果,為下列處分:一、有違反本法規定之情事者,其物質或有關物品,得沒入之。二、封存之物質或有關物品經認定得改善或改製其他物質,屆期未完…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64條 依本法通知限期改善、申報或改製者,其改善、申報或改製期間,除因事實需要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超過三十日。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65條 本法所定之處罰,除另有規定外,在中央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之,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為之,在縣(市)由縣(市)政府為之。本法之停工或停業、撤銷、廢止許可證、登記、核可文件之執行,由主管機關為之;勒令歇業,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66條 違反本法義務行為而有所得利益者,除應依本法規定裁處一定金額之罰鍰外,並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予以追繳。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為,致使他人違反本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因其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67條 人民或團體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舉違反本法之行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身分應予保密;前項檢舉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其罰鍰金額達一定數額時,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68條 未經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前已運作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後,運作人對於依規定應申報、提報或辦理事項,應於公告規定期間內完成相關事項,並依本法取得許可證、完成登記或取得核可後,始得繼續為之。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69條 依本法登錄之化學物質資料應予公開。但涉及國防或工商機密經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認定應予保密或經製造或輸入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保密並經核准者,不予公開。前項不予公開之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認定者,不在此限:…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將所剩毒性化學物質列冊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時,應造冊申報停止運作毒性化學物質名稱、成分含量、數量、處理方式或受讓者。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沒入之毒性、關注化學物質、其他應登錄化學物質或有關物品,應以變賣、廢棄、轉讓或其他適當方式處理之。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6條 申請諮詢機構認證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符合第三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四、諮詢人員之專業應變人員合格證書影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影本及同意查詢勞保資料同意書。五、諮…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諮詢機構應按月記錄下列事項,並保存三年:一、環境事故諮詢件數。二、每一諮詢項目、名稱、諮詢方式、問題類別及其內容。三、諮詢所需之資訊及通訊設備種類之異動情形。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聯防組織設立計畫作業辦法 第6條 聯防組織應依前條備查之設立計畫內容實施。全國性聯防組織應於責任區範圍內,具備適當防護、應變及清理設備器材。
- 行政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審查業務委託辦法 第6條 受託機構辦理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審查業務,視同中央主管機關之審查。
- 行政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審查業務委託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 第6條 前條第一款律師服務酬金之扶助標準如下:一、法令諮詢,每一次最高扶助三千元,全案最高扶助一萬元。二、法律文件撰擬,每一件最高扶助一萬元,全案最高扶助三萬元。前條第二款律師代理酬金之扶助標準如下:一、民事訴訟程序,個別申請者…
- 行政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第6條 第四條積極利益之產生與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量無關者,依下列方式推估:一、檢驗測定機構因違法行為所生之營業淨利。二、未依規定或虛偽設置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專業應變人員,該人員所獲之對價或報酬。三、以他人與…
- 行政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施行。
- 行政環境用藥分裝調配及委託製造作業準則 第6條 環境用藥之調配以同一劑型為限,且以持有相同劑型之環境用藥製造許可證者,始得為之。
- 行政環境用藥原體轉讓申請作業準則 第6條 未依第四條規定檢具申請資料者,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期限以一個月為限,屆期未補正者,逕予退件。
- 行政環境用藥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專案防治或登記用申請作業準則 第6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環境用藥專供輸出申請作業準則 第6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