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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4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2. 行政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董監事遴聘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3. 行政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董監事遴聘辦法 第2條 本基金會董事及監事,除政府有關機關代表外,應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遴選:一、從事文化藝術工作,成就卓著者。二、曾任國內外公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教授五年以上者。三、曾任國內外文化學術研究機構相當於教授職務五年以上者。四、熱心文…
  4. 行政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董監事遴聘辦法 第3條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文建會)為辦理本基金會董事及監事候選人遴選事宜,設遴選小組,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文建會主任委員兼任委員並任召集人。委員由文建會主任委員遴聘之。聘期三年。遴選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
  5. 行政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董監事遴聘辦法 第7條 本基金會董事、監事任期屆滿或出缺補選時,依本辦法規定遴聘之。
  6. 行政文化內容策進院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第2條 …及應用科技業務之副首長、國家發展委員會指派督導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業務之副首長為當然董事,其餘董事由文化部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二、對於提升文化內容或其應用具有卓越貢獻或專…
  7. 行政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第2條 國家發展基金(以下簡稱國發基金)應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提撥一定比例,投資文化創意產業。
  8. 行政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第3條 依本辦法申請國發基金投資之案件,以該投資計畫總金額之百分之四十九為限。
  9. 行政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第4條 國發基金審議前條第二款申請案時,文化部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參與審議作業。前項審議,於分析評估階段需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之專業意見者,得由文化部、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學者專家參與。
  10. 行政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第5條 …依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辦理者,其相關檢附之文件、資料,應適用國發基金訂定之規定。
  11. 行政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第12條 …通過之投資申請案所需投資款項,由文化部按預估投資金額,向國發基金申請撥交,文化部再以代收代付方式撥付至信託專戶保管後,由信託專戶撥款投資。
  12. 行政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第13條 …投資案,檢附投資評估報告及審議會決議紀錄等相關文件,通知國發基金。
  13. 行政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第17條 …文化內容策進院成立專案辦公室之辦理費及相關法律服務費,經國發基金核定後,由信託專戶支應。
  14. 行政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第18條 文化部因執行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所生之損失,由國發基金負擔者,以該案件投資金額為限。文化部就前項損失,應提出合於相關法令所定必要文件及說明資料,供國發基金依會計及審計程序核銷後,認列損失。
  15. 行政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第19條 文化部因執行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所生之盈餘,應撥還國發基金。
  16. 行政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第20條 文化部應定期將執行文化創意產業投資之成果報告,送國發基金備查。
  17. 行政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101條 …,不受金額之限制。前項贊助費用,應交付主管機關、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直轄市或縣(市)文化基金會,會同有關機關辦理前項修復、再利用或管理維護事項。該項贊助經費,經贊助者指定其用途,不得移作他用。
  18. 行政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9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基金,全部或一部係由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捐助或捐贈者,應由公法人以書面向本部推薦代表擔任本部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為其遴聘之董事及本法第四十九條為其遴聘之監察人;其推薦擔任之董事、監察人人數各自應有四分之一,…
  19. 行政環境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者付費制度,以改善生活環境,促進資源永續發展,特設置環境保護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20. 行政環境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2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管理機關;其下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水污染防治基金、環境教育基金及溫室…
  21. 行政環境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入。二、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收入。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收入。四、水污染防治基金收入。五、環境教育基金收入。六、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收入。七、其他有關收入。
  22. 行政環境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支出。二、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支出。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支出。四、水污染防治基金支出。五、環境教育基金支出。六、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支出。七、其他有關支出。
  23. 行政環境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之工作,由本部現職人員兼辦之。
  24. 行政環境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本基金管理機關之任務如下:一、本基金及下設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及核轉。二、本基金下設各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及核轉。三、本基金下設各基金重大業務案件之核定或核轉。四、本基金下設各基金財務調度之核定或核轉。五、本…
  25. 行政環境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7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6. 行政環境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8條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27. 行政環境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9條 本基金下設各基金之資金,得於各基金間以計息方式互相融通。
  28. 行政環境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9. 行政環境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1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30. 行政環境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2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